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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掏拟进法规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10-18 05:1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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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及时清除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有权制止行人和禁行车辆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十六条〔设施要求〕 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设置监控设施和道路信息显示装置,其监控设施应当能够接入公安机关的监控平台。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前款规定的设施和装置的正常使用,及时发布道路路况运行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

  第五十七条〔安全管理设施建设〕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的场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建有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的场所、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完善。

  第五十八条〔交通管制〕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关闭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通过大众传媒发布通报,并即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十九条〔应急车道〕 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与护栏之间部分为应急车道。

  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应急车道内停车;但是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除外。

  第六十条〔施工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

  高速公路路面施工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标准》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限速标志、窄路标志、锥形交通路标等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夜间应当设置红色示警灯。

  第六十一条〔限速规定〕 高速公路应当按照道路条件、车流状况等因素分车道、分车型设置限速标志。设置的限速应当逐步递减或者递增,递减或者递增的限速差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