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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街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精神分裂”不负刑责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12-20 06:51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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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田荣荣在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报记者 陈团结摄  

  案件回顾:

  因琐事当街杀人

  2012年6月21日下午,老家在彬县的24岁犯罪嫌疑人田荣荣拉着拾荒的架子车,在经过西安市东大街某烤鸭店门口时,与迎面走来的21岁女子陈进芳(安康人)磕碰后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田荣荣遂从架子车上抽出一把菜刀,在被害人陈进芳的头面部、颈肩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双侧颈总动脉断裂、肌肉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并当场死亡。案发后,民警在目击群众的协助下,于西华门东南角花园将犯罪嫌疑人田荣荣抓获。

  行凶者因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被免除刑罚,受害人家属的巨额索赔却由于被告人无力给付而无奈落空。12月19日,面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受害人家属欲哭无泪。

  凶手两次被鉴定为精神分裂

  去年夏天发生在西安东大街的血腥一幕,许多人至今还记忆犹新。2012年6月2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来自安康的受害人陈进芳在途经东大街与案板街转弯处时,因与拉着平板车的拾荒者田荣荣发生磕碰,遭田用菜刀砍杀。

  案发后,西安市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将田荣荣刑拘,后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当年12月19日提起公诉。针对田的精神状态,经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人患有青春型精神分裂症,认为其在行凶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影响,使其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故无责任能力。

  对此鉴定结果,受害人家属不服。遂又由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再做鉴定。鉴定称,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11月28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田荣荣为泄私愤,杀害无辜,情节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田荣荣则否认了故意杀人的事实。不过,其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只是田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给予“强制治疗”;此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田付绒(田荣荣之父)须赔偿受害人38248元。

  据了解,案件被公诉后,陈进芳的父母也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项共计125万元。而一审判决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的数额,几乎不到索赔金额的零头。但即使是这一部分钱,对于靠拾荒为生的田荣荣和家人,也是难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