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西安市东大街17:30左右,一妙龄女子在东大街被砍身亡。警察封锁现场,进行勘查。
华商网讯 20日,有媒体报道,发生在2012年6月21日的东大街杀人案,行凶者因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被免除刑罚,受害人家属的巨额索赔却由于被告人无力给付而无奈落空。对于此判决,网友议论纷纷:为何女子被当街砍断颈,凶手却还会被免除刑罚?
对此,西安法院通过华商网,就网民关注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并以此进行普法宣传。
一、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田荣荣拉着架子车途经本市东大街367号门前人行道,与被害人陈进芳所拉旅行箱磕碰。田荣荣即从所拉架子车上取出菜刀,在陈进芳的头面部、颈肩部连砍数刀,致陈进芳当场死亡(死年20岁)。田荣荣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陈进芳系头面部、颈部及肩部多处创口致双侧颈部总动静脉断裂、肌肉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又经法医对田荣荣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田荣荣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被告人田荣荣杀害陈进芳,有多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对田荣荣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尸检报告,田荣荣的有罪供述,公安人员抓获田荣荣时从其所拉的架子车上查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鉴定出被害人的血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荣荣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惟田荣荣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遂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田荣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田荣荣及其法定代理人田付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绪春、宋念仁经济损失三万八千二百四十八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三)对被告人田荣荣强制医疗。
一审宣判时,被害人亲属未提出上诉,也未对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
新闻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