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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全程直播陕西最大一起制、售假冒保健品案

来源: 华商网  2014-03-03 08:5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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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准备宣读起诉书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4]10号

  被告人卢宇宙,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西安品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品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静,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西安品惠公司股东、财务负责人。户籍四川省盐亭县,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智虎,曾用名智凯,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西安品惠公司负责销售。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宇宙、陶静、智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份,被告人卢宇宙在西安市注册成立了西安品惠公司,在江西省修水县成立西安品惠公司生产基地雨润华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雨润公司)。而后,被告人卢宇宙从“刘霞”处购买制作保健品用的散粒、片剂、粉末,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找知名保健品生产企业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印刷厂印制仿冒知名保健品生产企业的外包装及标签,有西安品惠公司生产基地江西雨润公司负责人卢宇鹏(另案处理)组织工人将以上材料组装成知名保健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对外销售。西安品惠公司采取电话营销、网上推荐、发展外省销售代理等方式销售假冒保健品。被告人陶静负责财务。被告人智凯帮助被告人卢宇宙对业务员进行培训,网上销售。需货人员将贷款通过银行账户打至被告人卢宇宙、陶静名下的建行、农行、工行、中国邮政、陕西信合账户内,业务员将客户名称、地址、客户购货清单等填写发货单交给报告人陶静汇总,然后被告人陶静通过电话、QQ与卢宇鹏联系,将发货单发给该卢,由该卢组织生产后将货物通过物流发至河北石家庄、河北邯郸、四川泸州、湖北荆门、江苏无锡、内蒙古鄂尔多斯、浙江金华、重庆、河南周口、附件漳州、山西运城、辽东丹东、新疆乌鲁木齐等29个省市地区的经销商。经公安机关查实,已销售假冒保健品涉案金额为5,913,92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宇宙、陶静、智凯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卢宇宙、陶静、智凯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卢宇鹏、夏敦诚、陈娟、黄晓龙、姜书洁等人证言;

  4.抓获经过;

  5.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

  6.西安品惠公司发货通知单、假冒授权书,银行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宇宙、陶静、智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管理制度,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保健品”,销售金额5913925.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静、智凯明知卢宇宙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保健品”,帮助被告人卢宇宙对生产人员、业务员进行培训,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