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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照遗失 补办时被告知“超速”扣12分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5-02-14 14:48:08
[摘要]在西安工作的陈先生补办时发现自己竟有一个扣了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他否认自己有过处罚决定书上所指的这次违法。

  驾照遗失后,在西安工作的陈先生补办时发现自己竟有一个扣了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他否认自己有过处罚决定书上所指的这次违法。经过诉讼,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

  起诉:别人的交通违法为啥扣我的分?

  陈先生是西安一家公司的司机。在去年6月上旬,他的驾照不慎丢失。因为驾照是他之前在上海工作时办的,因此,同年6月25日他去上海补办,却被告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他有个处罚,无法正常补办。一查,原来是2013年12月13日“在包茂高速实施机动车行驶超速50%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这份决定书认定,陈先生当时驾驶一辆陕A18PXX轿车,有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 对这样的处罚,他认为莫名其妙,称自己当时没有走过这段路,并认为是捡到驾照者用他的驾照扣了分。

  12分被扣完后,他的驾照被扣留。 陈先生认为,交警部门对他作出处罚应当核实身份,去年9月,他将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诉到雁塔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行政处罚,退还罚款和所扣分值,并承担因此导致的2000元经济损失。同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交警支队辩称,他们有陈先生手写签字并注明“无异议”字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有监控照片等为证,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予以撤销

  雁塔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44分,陕A18PXX轿车在包茂高速963公里处时速为140公里,而该路段限速80公里,超速比例为75%。去年6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陈先生作出了处罚决定,认定他为被处罚人,罚款200元,记12分。这份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已经履行,200元罚款已在当天缴纳。

  庭审中,陈先生称他不认识陕A18PXX轿车的车主,从没有驾驶过这辆车,不可能实施交警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他也没有去交警支队处理过违章,处理罚决定书上被处罚人栏的签名也不是他所签。他说,自己是因为驾驶证遗失无法补办时才知道有这次违法行为。 经法庭询问,交警支队也表示,被处罚人栏不像陈先生本人签名,可能不是他所签。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陈先生是陕A18PXX小轿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无法证明是原告在被告处处理的违章,被告也表明处罚决定书上被处罚人栏签名不像原告本人所签,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为陈先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所记分值也应返还。因原告否认去交警部门处理过该起违章,故其要求退还罚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主张经济损失也缺乏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

  近日,雁塔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并返还所扣分值,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据陈先生的代理人刘波说,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经返还了所扣的12分,并将扣留的驾照返还。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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