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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获国家赔偿113万余元

社会新闻 北京晚报 作者:郑良 2015-02-22 16:04:09
[摘要]2月15日,该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

  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昨天中午发布消息称:2月15日,该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州中院曾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113万赔偿包括

  限制人身自由

  和精神损害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法院决定的赔偿金额与念斌索赔1500余万元金额存在较大差距”问题时说,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念斌提出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谁侵权、谁赔偿”原则,该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并未实施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对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请求,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念斌提出八年申冤期间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材料费以及自家房屋损毁等赔偿请求,福州中院指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关于其姐姐误工费、其儿子心理治疗费的赔偿请求,福州中院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其姐及其儿子并非本案原错误刑事审判行为的受害人,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产生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福州中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权,因此,此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合新华社 郑良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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