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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报告均提呼格案 纠正冤假错案国家赔偿1.1亿元

国内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琳 孙洪伟 2015-03-13 04:46:21
[摘要]“两高”报告中都表明了对错案的态度,共列举了6起重大冤假错案。还有些一审法院为了减少发回重审率,自己找二审法院沟通,甚至勾兑,这也导致一些判决存在误判风险。

  报告中点名的6起冤假错案

  念斌 羁押8年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多人中毒,其中两人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确定是人为投入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终审判念斌无罪。

  王玉雷 报案后被刑拘

  去年2月,河北顺平县北朝阳村村民王某被人用钝器打击致死,在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将报案人王玉雷刑拘。在此期间,根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意见,警方扩大侦查范围,最终将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斌抓捕归案。2015年1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 服刑16年

  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珠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8年10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去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黄家光 服刑18年

  黄家光是海南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新岭冲村村民。在1994年7月的一起村民械斗引发的命案中,被法院认定为主犯之一,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8年后,去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再审宣判,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获释。

  王本余 先被判处死缓,后改判3年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李彦明抓获。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呼格吉勒图 死刑已执行

  1996年4月9日晚,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发现一具半裸女尸,警方称犯罪嫌疑人是18岁的呼格吉勒图,他也是该案的报案人。1996年6月10日,“案发”仅仅61天,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2005年10月23日,被称为“杀人狂魔”的赵志红被警方擒获,他供述了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的详细经过。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呼格吉勒图被判无罪。

  华商专访两会人物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律师施杰:

  建法官终身担责制度减少冤假错案

  两会人物:施杰,2011年度十大法制人物,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新闻背景:2010年全国两会上,施杰的一份关于“醉驾入刑”的提案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次年2月24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列入刑法之中,施杰作为醉驾入刑推动者备受关注,成为每年两会媒体采访的热点人物,近两年来,施杰多次建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而在昨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带头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谈审判制度改革】

  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去“行政性”重“专业性”

  华商报:审判委员会制度实施了数十年,为什么要对其进行改革?

  施杰: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力滥用,以此保障案件审判的质量,但是,这一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不符合现代司法审判的精神和原则,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审判委员会实践中审委会成员没有看到证据材料,也没有经历庭审质证,只能依赖法官的书面汇报进行裁决,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直接审判和审判公开原则;二是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意志”左右,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三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具有随意性,所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个宽泛的概念;四是这种制度阻碍了错案责任追究,审判委员会是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的,即使真的产生错案,也难以分清责任,容易成为某些法官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近几年纠正的几个错案,如呼格案,佘祥林、赵作海案,都是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但因为是集体决策,怎么追责?

  华商报:你认为应该怎么改?

  施杰:目前关于审委会的改革还不彻底,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委会对案件有判决权,审委会的决定,审判人员必须服从,如果不取消审委会的判决权,“让审理者裁判”的改革实践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所以我建议:一是从《人民法院组织法》改起,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从直接审判案件向更多进行审判业务指导转变,而且不得直接和主动地干预合议庭或者法官对个案的审理;二是审判委员会应该剔除成员的“行政性”,更加注重成员的“专业性”。审委会成员应当是专业的法官;三是在审判委员会之下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等专门委员会,审委会成员根据自身擅长的业务领域加入不同委员会。让审委会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把裁判权交还给作为案件审理者的法官,而且一经裁判,终身担责。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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