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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无障碍设施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郝蕾 陈琳 2015-03-27 15:33:53
[摘要]《陕西省实施办法》经陕西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经陕西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改建、扩建道路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置护栏和残疾人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改建、扩建道路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场所;机场、火车站等交通运输枢纽;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场所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城市轨道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使用。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红绿灯应当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公共汽车应当提供语音报站服务,逐步实现字幕报站服务和无障碍乘坐。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过去一些单位可能会认为建不建无障碍设施都没人管,5月1日起就不行了,我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建设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没有按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华商记者 郝蕾 陈琳

编辑:王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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