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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 产检不算请假

社会新闻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李飞飞 2015-03-31 10:01:26
[摘要]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中的这些规定,很多女职工看了喜上眉梢。这意味着,我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更周到。

  记者了解到:为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该《条例(草案)》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结合我省实际,数易其稿。

  最终呈现的条款中,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将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 适用范围

  保障安全与健康女农民工也适用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明确,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不在本条例草案调整规范范围。

  他介绍,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劳动合同

  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

  “女职工仍然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女职工劳动权、人身权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企业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推动和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派遣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编辑:杜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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