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间,湖南律师文东海也到场提出会见申请,拘留所工作人员曾向三名律师出示一张A4纸,上面手书文字称,感谢律师关心,并表示暂时不想与律师会面,文字落款签名欧少坤。
对此,隋牧青对拘留所工作人员称,他认为该文字并非区伯笔迹。隋牧青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与区伯相熟,又是区伯全权委托的代理律师,“区伯嫖娼”事发后,立即动身从广州赶来长沙,随身亦携带有区伯事先签名的委托书,他是对比委托书签名笔迹提出的怀疑。
其后三名律师多次要求与区伯会见,拘留所一方均表示:“需要请示。”等待中,律师一方数次与拘留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蔡瑛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可以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而按照《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同时还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我们该给(长沙市)拘留所的法律文书和手续都提交了,而连续两天都不让我们见当事人,也不给出具书面解释,这让我们无法接受。”蔡瑛说。
编辑:唐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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