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处偏远山区、自然条件差、交通不便,为了子女后代学业以及生活的便利,商洛山区的赵某希望通过落户到户县,并通过关系与某村主任达成入户协议。近日华商记者了解到,由于签订合同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希望落空。
2010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赵某与户县某村的村主任签订《入户协议书》,由他支付村上6万元入户费,村上接收他为村民,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如建造房屋、子女上学、老人下葬等。协议签订后,他陆续向村上交纳了入户费,村上也给他划分了宅基地。但在同年4月初,赵某准备建房时,村民以村上账务不公开、入户费不知被谁贪污为由出面阻挡。从此,赵某无法盖房、落户、分地,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入户协议书》,并要求村上返还入户费,并承担违约金。
该案审理中,村主任承认确实签订了《入户协议书》,签订该入户协议时候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但表示赵某的入户事宜是交由小组具体负责的,盖房受阻是因村民对组长有意见,而不是因村上账务不公开。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官从法理方面向双方释明,《入户协议书》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原被告均表示尊重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入户协议无效,被告村返还赵某缴纳的入户费并承担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办案法官介绍,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此案中,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所签订的《入户协议书》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自始无效。因无效议取得的入户费用,应当返还。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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