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区检察院详解不批捕李某某四大理由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某某的决定。主要理由有四点:
1.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2.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逮捕必要。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李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逮捕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
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某某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不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编辑:唐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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