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安康新闻 > 正文

《租赁意向书》引发数年缠诉

安康新闻 环球网 作者:龙明洁 2015-04-28 17:38:46
[摘要]因一份《租赁意向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两审终结且执行完毕之后,再起波澜。陕西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后指定两地中院再审,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因一份《租赁意向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两审终结且执行完毕之后,再起波澜。陕西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后指定两地中院再审,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租赁意向书》,让陕西省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与自然人杨成军、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盛公司)陷入多年诉讼之中。

  距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又逾半年,案情毫无进展。2014年10月9日、11月20日,汇鑫公司与杨成军、众盛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两次开庭。

  此前,该案经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关系,且已经执行完毕。

  因杨成军、众盛公司不服两审法院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中止原审判决执行,发回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蹊跷的是,时隔不久,陕西省高院再度指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租赁意向书》

  2005年底,安康市粮油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旗下某大厦商场招租,汇鑫公司竞标入围。

  2006年4月12日,汇鑫公司与杨成军签订《租赁意向书》(下简称《意向书》),双方就杨租赁汇鑫公司竞标入围的前述物业开设酒店事宜达成意向。

  《意向书》特别约定“汇鑫公司在两个月内确定用途后,杨成军须交纳20万元保证金,并签订正式合同。”

  “中标后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也没有交付使用,考虑到还没有完全取得租赁权,粮油公司是否同意将商场改作酒店,还存在不确定性。”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涛在庭上强调,“所以约定了合作必须签订正式合同。”

  2006年4月13日,杨成军向汇鑫公司交纳5万元保证金。同年8月,汇鑫公司取得广场大厦商场共5层(含地下一层)的租赁使用权,虽未如《意向书》约定取得停车场、洗衣房及锅炉房的租赁权,但这并未影响杨成军租房的决心。

  按照《意向书》约定,杨成军的起租时间以粮油公司交房日期为准。

  2007年12月18日,粮油公司将房屋交付汇鑫公司。

  其时,由于开发、承建商间存在欠款纠纷,仍有数间门面房因承建商“占据”无法交付。双方约定,汇鑫公司向杨出具“交房通知”以协调解决承建商“占据”问题,而杨成军未签订正式合同即持该“交房通知”强行进场装修。

  当庭出示的一份录音证据显示,汇鑫公司与杨成军口头约定,后者垫付100万租金,由汇鑫公司借给粮油总公司支付建筑商的“欠款”。但事实上,杨成军并没有按照《意向书》交纳20万元保证金,也未依约垫付前述资金。

  执一词

  2008年3月22日,杨成军向汇鑫公司交纳租金30万元。2008年8月,杨成军以向汇鑫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和租金入股,与第三方合资成立众盛酒店有限公司,并以众盛公司为主体向汇鑫公司支付租金。

  众盛公司涉诉房产“金华商务酒店”开业临近,双方矛盾凸显。争议焦点是起租日期:汇鑫公司认为应从原约定2007年12月18日交房算,而众盛公司坚持从开业之日2008年8月20日计算。

  2008年6月5日,汇鑫公司致函杨成军,要求其于6月12日之前签订合同并交付租金。而众盛公司以“金华商务酒店”名义于6月21日给华涛回函,认为双方两次协商签订正式合同时,汇鑫公司对《意向书》约定内容改动过多、起租日期不合理而无法达成协议。

  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2008年8月,众盛公司向汇鑫公司交纳了80万元房租,2009年7月,众盛公司交纳了81万元租金,租期自2009年8月20日到2010年8月19日。但双方仍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引致纠纷升级的另一焦点是停车场使用权。

  2010年4月,汇鑫公司正式获得停车场产权和使用权。众盛公司此时提出享有停车场使用权,但双方未能就停车场租期达成一致。2010年4月27日起,众盛公司车辆围堵停车场,纠纷持续近两年之久。

  2010年4月29日,众盛公司致函汇鑫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租赁意向书》之约定,并要求有偿使用停车场。同年5月24日,汇鑫公司函告众盛公司:将于2010年8月20日收回广场大厦2至4层房屋。

  而众盛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回函汇鑫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书》为合法有效合同,并告知将于6月20日前向汇鑫公司交付下一年度的租金。“要求汇鑫公司收函后5日内派人前来办理收款事宜,逾期将采用其他方式交付租金。”

  2010年6月3日,汇鑫公司向众盛公司发出告知函,拒绝再收租金,称“因众盛公司未与汇鑫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于2010年8月21日租金交纳到期之日收回房屋自用,如到期不按时交回房屋将依法收回房屋并终止无固定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年租金150万元索赔占用期间租金。”

  6月8日,众盛公司向汇鑫公司申明,“《意向书》中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5年,并非无固定期限。”8月18日,众盛公司向汇鑫公司递送80万元租金转账支票但遭拒收。众盛公司遂申请安康市公证处对“交租”过程进行了公证。

编辑:刘超

相关热词搜索:数年 意向书

上一篇:陕西副省长庄长兴安康调研:让搬迁移民生活更幸福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