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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意向书》引发数年缠诉

安康新闻 环球网 作者:龙明洁 2015-04-28 17:38:46
[摘要]因一份《租赁意向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两审终结且执行完毕之后,再起波澜。陕西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后指定两地中院再审,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效力之辩

  2011年2月18日,汇鑫公司向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起诉众盛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众盛公司立即返还汇鑫公司的房屋并恢复原状,并由众盛公司承担2010年8月20日之后占用房屋期间的房租和利息。”

  杨成军和众盛公司认为《意向书》性质为租赁合同,众盛公司根据《意向书》对租赁房屋斥巨资进行装修,解决了近200人的就业问题,认为汇鑫公司是对生意“眼红”,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011年10月31日,汉滨区法院判决认为,《意向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而众盛公司没有按照《意向书》约定向汇鑫公司交纳20万元保证金并签订正式合同,杨成军又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众盛公司,对该装修物进行装修并投入经营,租赁主体已经由杨成军变更为众盛公司,“而原告与杨成军签订的租赁意向书并未实际履行……租赁主体发生变化后,双方更应该签订正式合同。”

  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杨成军提出,汇鑫公司与其签订的《意向书》订立并生效,已实际履行,在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无权解除《意向书》;《意向书》虽约定要签订正式合同,但汇鑫公司与杨成军双方实际履行行为视为对该约定的变更,正式合同签订与否不影响实质的租赁关系。

  而汇鑫公司答辩认为,《意向书》明确约定要签订正式合同,一直没有签订;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与意向书有明显差异,双方之间是不定期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意向书》应是一个预约合同,但是该《意向书》并非能按照双方的约定“签字生效”,因为汇鑫公司当时还没有与粮油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没有取得租赁处分权,认定《意向书》并未生效。

  2013年1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众盛公司返还从汇鑫公司租赁的物业,汇鑫公司给予众盛公司补偿装修损失194.69万元。

  2013年3月25日,众盛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汇鑫公司代理人彭浩衡认为,汇鑫公司在2007年12月18日收房后,因受安康市粮油总公司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困扰而不能进场,遂与杨成军口头约定,向其出具交房通知,由杨自行处理工程款纠纷。而杨成军在没有正式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持通知强行进场装修,企图形成事实租赁关系,为双方的纠纷埋下隐患,并非所谓履行《意向书》行为。

  众盛公司代理人张文安回应称,汇鑫公司和杨成军签订《意向书》之后,汇鑫公司给杨成军发了《交房通知》,将租赁房屋交给杨成军并告知杨成军可以“按变更图施工”。杨成军正是依照《意向书》和《交房通知》两份书面文件进场装修,而且装修过程中汇鑫公司收取了承租方缴纳的第一年房屋租金共80万元,租赁双方显然是在履行租赁合同。

  彭浩衡表示,矛盾的核心焦点是在签订正式转租合同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杨成军及众盛公司仍多次拒绝签约,且占用汇鑫公司地下室5年未交租金。另外,众盛公司企图利用《意向书》进一步达到强占强租汇鑫公司停车场和索要300万元赔偿的目的,遂与汇鑫公司发生纠纷,汇鑫公司迫于无奈,分别于2010年5月24日和6月3日,函告众盛酒店有限公司要求收回房屋、解除终止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张文安律师则认为:《意向书》显然是一份租赁合同,杨成军正是在《意向书》签订后才开始以租赁房屋作为公司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成立众盛公司,并以自己交付给汇鑫公司的房屋租金作为对众盛公司的股东出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杨成军和汇鑫公司在《意向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自然由众盛公司承继;2009年7月7日汇鑫公司又收取了众盛公司交付的第二年度房屋租金,此后汇鑫公司要求涨房租并再签订所谓的“合同”,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其后,汇鑫公司发函告知众盛公司将收回出租房屋,2010年8月初众盛公司给汇鑫公司交付第三年度租金时,汇鑫公司拒收。上述事实有大量证据佐证,而彭律师说“众盛公司多次拒绝签约且占用汇鑫公司地下室5年未交租金”显然是不尊重事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李辉中认为,《意向书》已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二审判决中“判赔装修损失,拆除装修物”等也超出了当事人诉求范围,建议改判。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杨成军与汇鑫公司所签的《意向书》,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条件,对涉案双方没有约束力,因此,众盛公司无须承继《意向书》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意向书》一些条款得到履行,也只能作为把握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证据,其完全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眼下,当事双方仍在焦虑等待再审判决。案件的审理也在当地引起了密集关注,当地多家媒体和多位省高院廉政监督员曾受邀旁听。“法律的尊严不能屈就于闹访缠访,希望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而不是被《指导函》左右的倾向性判决。”彭浩衡表示。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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