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安塞县一男子打工期间,发现一山峁上有被盗古墓葬,回家后伙同姐夫侯某某一家人以及关系密切的村民王某一起去盗宝。后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的8件玉器中的两件为新石器时代至夏三级文物三级文物。目前,侯某等6人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4年5月份,李某在其姐夫侯某某家中闲谈时,聊起自己不久前在安塞县某山上干活期间发现一古墓葬有新挖盗洞,与在场的侯某某及侯某某儿子,村民王某等6人商议后决定一起去盗掘古墓。当晚,李某等6人驾驶三辆摩托车,携带铁锨、钢筋棍来到山上,趁着夜色掩护,用铁锨连续挖掘五座古墓葬,盗得瓦罐四十件、玉器八件,后将所盗赃物藏匿于候某某家中。随后,以6300元的价格卖给一文物贩子白某某十五件瓦罐。
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警方追回。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掘的四十件瓦罐为一般文物,被盗的八件玉器中的青玉三孔玉刀、三孔玉刀为三级文物,其余玉器为一般文物。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侯某某、王某等6人采取秘密盗掘的手段盗掘古墓葬,盗得文物48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了公诉。
华商记者 贺秋平 通讯员 解雪明 边俊新 李璐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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