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刺激三次猥亵同事孙女
2012年9月至10月间,时年55岁的海陵人朱某在其工作的某浴室休息室内,三次对同事11周岁的孙女姜某采用强行亲吻脸部及手摸胸部、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
海陵法院认为,朱某为寻求性刺激,对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猥亵女童案。由于父母工作繁忙,未成年人子女放学后往往由祖父辈代为监管,但受各方面原因制约,祖父辈的监管能力有限,被告人正是利用这一点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生理知识和防备心理,易受到哄骗、恫吓,在遭受侵害后也不敢声张,进一步助长了被告人的行为。
法官建议父母和学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识别不良侵害的能力,在遭遇侵害时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对心理或行为异常人群加强监管和防控。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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