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之争
2013年版的征求意见稿曾因“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兜底条款”,引发各界争议,最终导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沉积了两年。上述接近交通部的相关人士向经济观察网独家披露,这一条款会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作出调整。
2013年版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陈宪分析说,“延时收费”可能有三个主要原因,其一,确实存在收费到期,但贷款或债务尚未全部收回,需要延时收费;其二,多年的特许收费权,已经形成既得利益集团,来自于他们的阻扰和抗拒是不难想见的;其三,对于收费期限到达后的相关处置,包括制度安排,公司或机构退出和养护经费收取等,相关主管部门、收费机构和路桥公司都缺乏思想准备和政策准备。
“公平性高于收益性,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虞明远说,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公益性公路,公路投资价值偏低,而且禁止收取通行费,需要中央政府加大投入,或者由地方政府发债修路。
对于经营性公路,虞明远说,大方向是通过特许经营权,遏制经营方“暴利”,降低过高的回报率,“一旦超出合理回报率,政府就要获得回报,用于公共事业,很多国家也是这么做的”。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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