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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来往大陆免签 新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

国内 新华社 2015-06-19 10:01:21
[摘要]国务院18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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