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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儿童追刑责 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

社会新闻 中国日报网 2015-06-27 15:51:33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或与时下网络正在热议的“人贩一律判死刑”话题有某种巧合,刑法修正案(九)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再次提及。其实早在今年3月,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曾公开建言,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由偶然事件引爆的民意表达纵然不如法学专家们讲得专业、理性,但情绪化宣泄的背后,凸显的却恰恰是公众普遍对人口贩卖活动的深恶痛绝以及对其实施有效打击的现实焦虑与诉求。

  俗话讲,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现实之中,很多人贩往往也会“以销定产”,先商妥“买家”,再伺机寻找“货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就带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提示——打拐,不能一味死磕“卖家”。假设在严厉的法律、政策的管控之下,“买方”大为收敛,作为“卖方”存在的人口贩子们则将被迫逐渐失去、退出人口贩卖黑市。反之,如果仅一味紧盯人贩不放,无论处罚多重(譬如死刑),但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总还会有贪婪者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或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此次刑法修改案,则对于“买家”的惩戒有了明显的改进。

  纵观此次刑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历经了重要的“两步”。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只要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即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初审稿将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买方”规避刑法处罚的条件已经大为压缩。之后,修正案二审稿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罚再度做出修改,对满足条件的收买行为,作出“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文字描述上的细微变化,却掷地有声地向我们传达出一个信号——收买被拐儿童,无论当事者态度几何,今后都将不可避免地会遭致惩戒。

  然而,虽则如此,依笔者浅见,鉴于人口贩卖活动可能造成的重大后果(嫌疑人为一己私利毁掉的往往是一个家庭甚至几代人的幸福),以及人口贩子与买家密不可分的利益利害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人口贩卖活动的参与者),眼下刑法修改对于同样是作为违法行为得益者的“买方”之惩戒,仍失之“宽松”,不妨再严一些。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只有让犯错成本足够大,当事者才不敢轻易造次,也才可能从根本上让猖獗的人口贩卖行径有所遏抑。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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