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
父女系爆炸案共犯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省高院二审认为,党萌萌在明知其父党赵飞要在公共场所采用爆炸的方式炸死其母樊某的情况下,仍为其父提供帮助,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党赵飞利用爆炸方式欲杀害其妻的过程中,党萌萌受党赵飞的指使提供帮助,属爆炸犯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对党萌萌的上诉理由,经查,党萌萌曾两次帮助党赵飞在公共客车上实施爆炸未果的事实不仅有党萌萌的多次供述在卷,且有多份证言可以印证,其中党萌萌所供这两次爆炸的时间、地点、方式、爆炸物的性状等细节均与证人的相关证言吻合;党萌萌所供其在党赵飞策划、实施爆炸的整个过程中与党赵飞频繁联系,以及在每次实施爆炸前后二人联系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均可以得到二人手机通话记录的印证;党萌萌归案后供述了党赵飞欲获保险赔偿金而决定在客车上实施爆炸,其受党赵飞指使为党提供资金,并购买爆炸所用电池、闹钟等物品的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相关证人、凭证、地点等均客观存在;党萌萌在案发后给党赵飞所发短信内容可以反映其对党赵飞在客车上实施爆炸的行为事先明知。综合证据,可以认定党萌萌明知党赵飞要在客车上实施爆炸活动而提供帮助,与党赵飞构成共犯,一审判决认定党萌萌构成爆炸罪,定罪准确,党萌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佘晖
编辑:蔡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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