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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大巴爆炸案终审宣判 女儿配合父亲炸死母亲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佘晖 2015-07-03 04:30:08
[摘要]去年1月5日,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大巴车在蒲城县迎宾路南段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人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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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月5日,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大巴车在蒲城县迎宾路南段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人不同程度受伤。

  去年10月,渭南中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帮助父亲害母亲的党萌萌(党赵飞的女儿)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近日,党萌萌的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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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巴快进站时爆炸致5死25伤

  2014年1月5日傍晚,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大巴车眼看就要进站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警方经调查发现,爆炸系党赵飞因家庭矛盾,欲炸死和他同行的妻子樊某引起。而事发时,樊某因未与党赵飞同坐,得以幸免。

  同年9月2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初,党赵飞因家庭矛盾对妻子樊某怀恨在心,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其妻。被告人党萌萌明知其父党赵飞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仍为党赵飞购买电池、钟表等制作爆炸装置的辅材,并提供资金、查阅车辆发车时间等帮助。公诉机关认为党萌萌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渭南中院查明,在大巴车爆炸案之前,党赵飞还曾对其妻子实施过两次爆炸犯罪,皆未遂。同年10月底,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党萌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党萌萌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她明知党赵飞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樊某、并积极提供帮助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没有证据证明她给父亲的汇款、购买的钟表、电池用于了爆炸犯罪,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明知父亲欲实施爆炸犯罪而为父亲查询车辆发车情况,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同时,渭南市检察院也以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今年2月作出撤回抗诉决定书。

编辑:蔡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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