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均被判刑
2015年7月初,法晚记者从汉中中院获悉,2014年1月22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黎明华、张琪、张冰挪用公款罪一案,原汉中红会常务副会长黎明华为第一被告。张冰系汉中红会办公室主任,此前也是汉中市卫生局干部,于2010年9月调任汉中红会任办公室副主任,实际接替调回市卫生局的张琪,后张冰亦被任命为汉中红会办公室主任。
法晚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检方指控,原汉中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黎明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1500万元、该会办公室主任张冰两次挪用公款共计500万元,均用于他人注册公司验资使用。
2014年4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黎明华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冰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和一般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后张冰上诉,陕西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挪用公款给两家公司注册验资使用
2013年,汉中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汉中红会常务副会长黎明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借给某电力公司注册。”
2013年8月14日,汉中市纪委通知时任汉中红会办公室主任张冰配合调查,在配合调查期间,张冰承认自己曾先后两次挪用共计500万元公款给两家公司注册验资之用。同时交代了时任汉中红会常务副会长黎明华挪用公款的问题。 2013年8月16日,汉中市纪委通知黎明华接受调查。调查期间,黎明华在承认了挪用公款300万元问题的同时,还交代了另外两笔挪用公款1200万元的问题。后纪委将该案线索移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蔡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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