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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修理自行车时偷换万元车 将车寄回写错地址

社会新闻 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宇 2015-08-03 15:42:32
[摘要]被告人张某在自行车店修理自己的自行车时,“以旧换新”,骑走一辆价值13800元的自行车,在被公安机关确定为嫌疑人后,张某将车邮寄回车行。

  拒绝认罪 法庭休庭

  “因为被告人拒绝认罪悔罪,现在休庭”,本案审理法官说。

  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事发当晚的街道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关键是张某的母亲和女朋友都向警方证实,张某的手伤是旧伤,根据当晚的监控录像,张某的所谓‘受伤’的左手戴着手套”,办案检察官说。

  庭上法官询问张某,他去看病的医院是什么样、医治的情形,以及造成事故的货车司机电话等,张某都说不清。

  “你的母亲已经把钱归还给了车行,但是,你现在不认罪,对你量刑是不利的,请你考虑清楚”,休庭后,法官告诫被告人张某。

  案外分析

  退赃属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针对犯罪中止更进一步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寄回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上述情况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立圣律师事务所付鹏博律师。

  “张某寄回自行车的行为既不属于犯罪未遂,也不属于犯罪中止”,付律师说,“张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寄回自行车的情节属于退赃。”

  付律师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很明显,张某的犯罪目的已经得逞。”

  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就此来看,张某既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更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盗窃罪,犯罪结果是指使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张某的行为已然产生这种结果”,付律师说。

  “需要注意的是,退赃不是法定,而是酌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它是被告人犯罪后的一种悔罪态度”,付律师说。

编辑:蔡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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