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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男子“捡”智障女拉回家后强奸被判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国强 2015-09-06 15:05:40
[摘要]被告人王某在家和李某居住期间发生三次性关系。后王某及其家人发现李某生活不能自理及智力低下,于2013年12月16日由被告人王某及王辉刚将李某送到竹峪派出所。

  发现从路上捡回家的少女生活不能自理及智力低下,又将少女送到派出所。但此前发生的一切已让当事男子触犯法律,近日,周至一男子因强奸罪而被判刑4年。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3日6时许,周至县竹峪镇兰梅塬村村民王辉刚驾驶车辆在环山路兰梅塬村段遇见一智障女孩李某(时年17岁,经鉴定李某存在精神发育不全,没有性防御能力),让其坐上车。当日11时许,王辉刚拉着李某找到王某(王辉刚侄子)一同坐上车,于下午5时许,三人来到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美食香酒楼开了两间房间。当晚,王某在房间与智障女子李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王辉刚驾车把李某和王某送到王某家里。被告人王某在家和李某居住期间又发生三次性关系。2013年12月16日,王某、王辉刚将李某送到竹峪派出所。

  王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基本正确,但是在九峰镇何家寨村美食香酒楼,因为他没接触过女人,并未发生实质性关系,其他事实都正确。他没有和受害人在九峰发生性关系,但在他家确实和受害人发生了多次性关系。自愿认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出生。2013年12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6时许,王辉刚驾驶车辆在环山路兰梅塬村段遇见一女孩李某,让其坐上车。当日11时许,王辉刚拉着李某找到其侄子王某,三人一同坐上车,于下午5时许来到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美食香酒楼。第二天,王辉刚驾车把李某和王某送到王某家里,想让李某给王某当媳妇。被告人王某在家和李某居住期间发生三次性关系。后王某及其家人发现李某生活不能自理及智力低下,于2013年12月16日由被告人王某及王辉刚将李某送到竹峪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未成年智障女子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针对未成年等弱势群体实施强奸行为,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同一妇女强奸三次,亦可从重处罚。为保护妇女的性自由权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华商记者 赵国强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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