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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每千人至少配1乡村医生 与村民推行签约服务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作者:张黎娜 2015-09-23 07:31:37
[摘要]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本报讯(记者 张黎娜)1000人以内村卫生室配置1名乡村医生;建立退出机制,年龄超6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实行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制度……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出台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安全、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村卫生室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通过10年左右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保障,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分级诊疗实现。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村卫生室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配备具备中医技能的乡村医生。

  新进村卫生室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

  我省将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农村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培养。

  实施全省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进行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流驻村。

  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推行签约服务

  根据意见,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责任医师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每年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约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落实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鼓励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年龄超6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等情况。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考核退出、违法违纪退出、其他原因退出机制。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岗位后继无人需要继续留用的,在办理退出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可按返聘管理,实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落实乡村医生财政补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一般诊疗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适当予以提高,合疗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不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各渠道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各地要以市为单位出台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实施办法,实现全省乡村医生人手一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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