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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醉驾撞死大学生 叫亲戚顶包同伴作伪证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5-09-30 07:29:54
[摘要]今年3月17日晚发生的事情,足以让洋县人吴孝强铭记一辈子,他唯一的儿子被人酒驾撞伤,3天后离世。4月15日,交警灞桥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贺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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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7日晚发生的事情,足以让洋县人吴孝强铭记一辈子,他唯一的儿子被人酒驾撞伤,3天后离世。而事发后,肇事者找人顶包、指使同车人作伪证等行为更是让吴孝强悲愤异常。

  大学生被撞飞 抢救3天仍离世

  3月17日晚,在西安上大学的洋县小伙子小吴来到西安城东客运站见完自己的同学,行走在柳鸣路路口时,一辆飞驰而来的北斗星轿车将他撞飞。

  “当时我接到交警队的电话还以为是骗子。”昨日,小吴的父母吴孝强、伍彦红回忆起儿子出事后的情景,仍难抑悲伤。得知儿子出事的消息赶到医院,吴孝强都没认出躺在病床上的儿子,“满脸是血,嘴和鼻子里还不停往外涌血。”

  吴孝强说,肇事方当时送来了3万元医疗费。但抢救3天后,3月20日下午,儿子还是走了。“孩子应该今年夏天毕业的,他总说要和同学一起干一番事业。”

  肇事者醉驾 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上一共是5个人。”吴孝强说,事发后,他了解到的肇事司机一直是陈某某,可就在事发20天后,他突然得到消息,真正的肇事司机贺少某投案自首了,而陈某某是贺少某害怕酒后驾驶罪责过重而叫来顶包的,而且贺少某现场指使同车的4人向交警作伪证,承认陈某某就是肇事司机。

  4月15日,交警灞桥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贺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没有过错。

  此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检察院提起公诉,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8月21日、9月10日,该起交通肇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肇事者二罪并罚获刑3年3个月并赔偿

  吴孝强提供的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贺少某醉酒驾驶北斗星牌轿车,载着贺飞某、贺战某、贺亮某、李某沿西安市柳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柳鸣路北段丁字口时,将行人小吴撞倒致伤,贺少某打电话叫来亲属陈某某,车上其他乘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交警到场后,陈某某自称是肇事司机,贺少某让车上4名乘客向交警作证陈某某系肇事者。4月7日,贺少某到交警队投案。

  法院认定,贺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肇事罪;案发后,贺少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离开现场,同车人员也将被害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期间被告人亲属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由陈某某顶包,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应重复评价,既认定肇事逃逸,又认定妨害作证。贺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另附带民事赔付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顶包者陈某某判处了拘役一个月。

  席王派出所:作伪证4人一直没找到

  但令吴孝强不解的是,法院的判决只涉及了贺少某的交通肇事罪,对于当时的顶包者陈某某仅判处了拘役一个月,而对当时受指使作伪证的另四人并未作出任何处罚。“交警说是移交到席王派出所了,可我都不知道跑了多少趟,这几个人一直没有接受任何处罚。”

  对于吴孝强的疑问,交警灞桥大队负责此案的李警官表示确已移交公安灞桥分局席王派出所。昨日,席王派出所张姓副所长表示:“我们已对这几个人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但因一直没找到人,所以还未执行,我们会继续找人。”

  >>以案说法

  为何肇事者不属肇事逃逸?

  为何该案中贺少某没有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余伟安认为,判决没有按肇事逃逸定罪是恰当的。被告人事发后没承认肇事,却找来了人将事故责任顶下来,且并未离开现场,而在随后自行投案。这个自首不能等同于逃逸后的自首,而在定性时,法官会做考量,贺少某的犯罪行为应更接近于妨害作证,而交通肇事罪属过失性犯罪,社会危害较小,所以判决恰当。

  但是,余伟安认为,对于贺少某的判决中,妨害作证罪判6个月似乎有些轻,“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妨害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应该从重打击。”同理,对于顶包者及被指使作伪证者也应从重,更不应该有漏网之鱼。 华商报记者杨德合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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