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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一医院漏诊怕担责改病历 赔患者6万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林 2015-10-15 17:15:13
[摘要]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腿部骨折,但医院漏诊后怕担责,竟打起“歪主意”篡改了病例,患者王某告上法院后,法院认定医院证据无效,经调解赔偿王某6万元。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腿部骨折,但医院漏诊后怕担责,竟打起“歪主意”篡改了病例,患者王某告上法院后,法院认定医院证据无效,经调解赔偿王某6万元。

  去年9月,兴平男子王某不慎将左腿砸伤,随后前往乾县一骨病医院住院治疗。不料出院后,王某左腿依旧肿胀不消,疼痛不减,经复查左胫骨近端向外成夹角,也就是腿骨“长歪了”。为矫正左腿,王某不得不重新开刀,做了左胫腓骨陈旧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

  今年7月,王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乾县该骨病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1367.82元。

  而对王某的起诉,乾县该骨病医院辩称,自己的治疗行为适当,不存在医疗过错,王某的损害属于在家休养过程中护理不当所引起,医院不负有任何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各持己见,原告申请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然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王某发现骨病医院向法院提交的住院病案有重新添加的内容,与自己第一时间在该医院复印的住院病案内容有出入,其中住院病案首页“其他诊断”一栏中,将漏诊的“左胫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内容补充进了病案,并相应地在病案“检验报告粘贴页”中新增加了三份检验报告单。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

  由于乾县某骨科医院在住院病案中添加的新的内容,实质上严重影响了原告治疗过程记录的客观性,其解释无法令人信服,属于伪造病历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病历部分伪造,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推定乾县某骨病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事发后,乾县该骨病医院态度明显软化,主动找王某表示愿意就此案进行调解,最终经法院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 华商记者 张林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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