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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被父母还清西安小伙不知情 公证处被指涉侵权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5-10-23 07:30:23
[摘要]“我已年满18周岁,我和别人在经营上产生的纠纷尚未清算,即便有债务问题,我也会自己偿还。

  “我已年满18周岁,我和别人在经营上产生的纠纷尚未清算,即便有债务问题,我也会自己偿还。公证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父母替我还债的事情进行了公证,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西安市民芦先生为此状告西安市公证处,日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公证处未核实就出具公证书

  芦先生说,他曾和西安一家装饰公司合伙在长延堡村开办了一个市场,后来因为在合伙中出现分歧,就终止了合作。

  但2010年9月30日,西安市公证处却做出了一项公证,主要内容是芦先生父母自愿为芦先生代为偿还因与装饰公司终止合作经营市场而欠装饰公司的14.3万元;做出公证的依据是芦先生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合伙经营市场的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芦先生父母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公证事项为赋予还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芦先生说,他确实曾和该装饰公司合伙经营了一个市场,后来因故经营活动终止,但合伙双方还没进行散伙清算,更不要说欠对方14.3万元了。“我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欠债,也用不着父母替我偿还。但西安市公证处在没有向我核实了解,未对所要公证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就对虚假的事实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这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公证处:公证书不存在程序审查误区

  对此,西安市公证处认为,公证书的申请人是芦先生父母和装饰公司,公证书与芦先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是接受公证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件。

  西安市公证处称,芦先生的父母和装饰公司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依法受理申请并出具了公证书,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和申请人意愿的。芦先生父母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经法院审查认定,是合法有效的,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公证书内容真实合法,办理程序无误,公证处作出该文书不存在程序审查误区。

  原告父母:被迫签订了还款协议

  芦先生说,他也是后来才知道父母被迫与装饰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但我还活着,又是我经营上产生的纠纷,就算有债务,公证处也该找我核实一下吧”。

  芦先生父母说,当时儿子不在西安,突然有一天有人到家里来,要求他们替儿子偿还一笔债务。“当时对方人比较多,我们被迫和他们签订了《还款协议书》,随后又一起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当时情况特殊,我们不答应签协议可能会有危险。”

  专家说法

  公证机构要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真实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薛少峰分析认为,首先,公证事项应该是无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预防纠纷。所以,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协议书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争议。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协议书中涉及第三方的债务,公证机构应当向债务人核实债务是否有争议。

  其次,该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应该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书,因为有代偿人受强制执行的约定,债务转让应涉及三方:原债务人、受让人、债权人。但本案的协议只有债权人和受让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原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确定债务的真实性。

  若贸然认可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则无法排除如下可能性:一该协议书是代偿人受到债权人胁迫签订的;二该协议书是代偿人为逃避其他债务而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总之,债务转让没有原债务人意思表示的参与,都是不可能进行的。 华商报记者景冀

编辑:杜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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