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去小超市买32元的酒,却被刷走3200元。这样一起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在司法审判中被列为“简易案件”。昨日,记者走进以专业审理简易案件见长的孝陵卫法庭,发现简易案件背后的审理并不简单,法官为了查清真相,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涉案超市实地消费,找到超市欺客的猫腻。
去年1月16日,60岁的王先生和妻子去看望住在玄武区小卫街的大姨子。得知大姨子给他们夫妇俩准备了饺子,王先生挺高兴,但他觉得光吃饺子有点单调,就说再去买点鸭子买瓶酒。当天傍晚5点多,王先生来到小区内超市,选购了一瓶32元的酒,并到收银台刷卡。店主输入金额后,王先生按了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了字,拿了酒回了大姨子家。
2月份的时候,王先生去银行打对账单,吓了一跳。对账单显示,1月16日他消费了3200元。“我记得酒是32块啊?”王先生找店主交涉,店主坚决否认自己输错了金额。王先生很郁闷,便报了警,要求店主调看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店主称,监控资料和消费记录已经无法显示了。王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将店主告到玄武区法院,认为店主朱某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多收自己的3168元。
庭审中,超市小老板坚称王先生消费了3200元,但却不肯提供任何记录。“什么记录都没有,那你们的超市如何计算利润呢?”面对法官的询问,超市老板说,他们的超市从不计算利润,对每天的具体消费商品及数量也从不记录。
为了查明案情,审理法官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其经营的超市进行了消费,购买了果粒橙和旺梅,消费金额为12.8元,发现店主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提供了消费小票。
孝陵卫法庭审理后认为,超市无法举证证明王先生当日的消费商品品种及数量,无法说明3200元的消费构成,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小票或者发票或者任何账目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张,要求店主返还不当得利31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编辑:王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