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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推责心硬如铁 法律援助情真似火

政企快线 华商网 2015-12-16 13:42:17
[摘要]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承办人涂军初步将案情定性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认为杨友义与刘扬、吴文等工人系直接的雇佣关系,周友、王恩系直接受益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刘扬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吴文本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件性质:民事

  报送单位:平利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平利县兴隆法律援助接待站

  承 办 人:涂 军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12日一大早,寒风凛冽,心急如焚的一位中年妇女带着一个未成年男孩在平利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门外,等着寻求法律援助。当工作人员把他们领进办公室时,那名妇女泣不成声,工作人员一番安慰,稳定情绪后倾听他们诉说。

  原来这两人系母子俩,中年妇女魏英系平利县兴隆镇泰山庙村村民。一周前魏英的丈夫吴文在本镇九龙池村伐木时,不幸被砍到的树木砸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在平利县医院紧急手术后仍然昏迷不醒,家属四处借款4万余元后,再也无钱续交医疗费用,医院一旦停药,吴文将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而相对方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管不问,态度极其冷漠。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此案,立即电话通知案发地处理疑难案件经验丰富的兴隆法律援助接待站的法律工作者涂军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承办人要求受援人回镇进行再沟通,仔细梳理案情。同时,他紧急通知村委会,召集相关伐木工人及林业站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组织木材采伐的相关情况,并将案情向镇主要领导汇报。案件引起了镇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承办人实施援助,争取尽快落实“救命钱”。

  经过初步了解,平利县金森木竹加工厂合伙人周友、王恩委托杨友义具体负责组织工人进行采伐林木,口头约定组织的木材运到加工厂后每方给付400-460元的报酬。因村民刘扬有伐木油锯,杨友义便委托刘扬负责召集工人进行采伐。相互之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2014年1月9日清早,刘扬组织工人进行伐木,泰山庙村六组村民吴文也一起参入了伐木。在伐木施工中,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工人也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刘扬在伐倒树木时,下方的正在干活的吴文没有注意,头部被砸伤,当场昏迷,被送往平利县医院紧急救治,做了开颅手术,花费5万余元医疗费,伤者仍昏迷不醒,只有生命体征,随时可能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治愈的希望不大。

  一、案件调处阶段

  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承办人涂军初步将案情定性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认为杨友义与刘扬、吴文等工人系直接的雇佣关系,周友、王恩系直接受益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刘扬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吴文本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目前还不到细化责任时候,关键是要责任人先行拿出“救命钱”来。承办人与镇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思路后,决定当天下午就召集座谈会协商。然而周友、王恩认为与他们没有关系,拒不到场,刘扬也认为自己是给周友、王恩打工,没有责任,王恩、杨有义见面后又相互推卸责任,王恩坚持认为与杨有义系买卖合同关系拒不承担责任,杨有义认为他是给周友、王恩跑路的,责任应该由周友、王恩承担责任,况且他本人还欠大量外债也无垫付能力,调解陷入僵局。

  此案表面上看似王恩与杨有义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承办人知道,木材是一种特殊商品,只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伐买卖,杨友义是在王恩办理好采伐许可证后才组织工人进行采伐,杨友义实质是受雇于王恩进行现场组织采伐的实施者,王恩与杨有义应该是雇佣法律关系,但是杨有义在组织现场采伐时又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应当与王恩承担连带责任。经过大量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他们将责任先放一边,先救人要紧,勉强做通了王恩、杨有义工作,当及筹措了1.2万元费用送到医院后,但是一打听吴文每天医疗费用需要2000余元,且治愈的可能性极小时,几方又相互推诿责任,不再垫付任何费用了。伤者吴文又面临无钱医治随时可能死亡的困境。承办人涂军看到此情况,觉得王恩、杨有义等人拿钱的可能性不大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划清相互之间的责任问题。但是当下要紧的是吴文医疗费问题,承办人记在心头,便请镇主要领导一起到医院协调,请求先行对吴文进行救治,医院也同情吴文家人的困境,答应了请求,吴文才得以正常治疗。6月初,承办人涂军又先后多次分别找周友、王恩、杨有义、刘扬做工作,要求协商处理,但他们看到吴文已成“植物人”,需要巨额费用才能将事件摆平,四个人不愿承担过多责任。多次调解无果后,涂军决定通过诉讼途径帮助魏英维权。

  二、 诉讼阶段一波三折

  承办人涂军想着吴文还在治疗过程中,决定申请法院走先于执行程序,将材料申请到法院后,办案法官认为案件复杂,当事人众多且执行主体不明确等,不予立案,告知只能通过正常途径诉讼解决纷争。2014年9月8日,承办人涂军又亲自到安康市法医鉴定中心将法医接到平利县医院为吴文做伤残鉴定,做好诉前的准备工作,经鉴定吴文构成一级伤残并完全依赖护理。在此期间,吴文一亲戚的朋友唐律师听说了吴文的遭遇后,决定义务帮吴文诉讼主持正义,涂军主动协助唐律师整理相关证据,后又到法院与主管领导协调,申请暂缓收取诉讼费,案件于9月30日顺利立案。之后多次他请求法院按程序尽快办理,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于12月19日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四被告承担吴文及家人4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周友、王恩、刘扬不服提起上诉。涂军得知消息后,决定亲自为吴文二审提供援助。在上诉期间,吴文家人生活极度困难,涂军又再次协调镇政府为其申请了1.5万余元的临时困难救助,有效保障了吴文基本的营养供给及护理人员的基本生活。

  2015年4月2日,二审还未开庭吴文在医院不治身亡,家属情绪一度激动,决定停尸闹事。涂军对个别企图闹事的家属严厉指出,停尸闹事是违法行为,要求他们理智对待,否则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吴家亲属听从了涂军的劝解,将吴文运回家进行了安葬。随后的二审中,涂军据理力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发表了充分的个人观点。二审法院最后以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发生重大变化发回了重审,案件又回到了起点。

  承办人涂军在巨大的困难面前始终没有放弃,为吴文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家庭面对的困境,又多次奔波于法院,协调法院尽快审理此案。

  在随后的庭审中,涂军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依法据理力争,最终使法官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全部支持了原告魏英的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赔偿吴文妻子魏英及儿子吴东各项损失3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周友、王恩心里还是不服准备再次提起上诉,涂军得知信息后又主动与四被告约谈、沟通,指出本次判决客观公正,比前次判决金额还较少了近10万元,要求他们从同情魏英母子现实艰难处境的角度思考,并请资深法官给他们做工作,最终使他们放弃了上诉,并很快将判决的赔偿金给付到位。历时一年半的艰难援助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文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附言(点评):

  农民工是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他们大多是家里经济的顶梁柱,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整个家庭顿时就陷入瘫痪状态。当伤者受到严重伤害后得不到有效治疗而发生意外时,当受援人精力、财力耗尽时,如果不能及时给予经济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宽慰,很有可能会发引发更大的矛盾纠纷及悲剧。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却一波三折,法律援助工作者首先找到案件责任人多次分别做工作,积极为受援人争取“救命钱”,又与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镇政府领导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帮助伤者落实了正常医治费用和生活困难问题,稳定了受援人的情绪,同时也让受援人看到了希望,然后依法拿起法律的武器多次进行维权。当受援人拿到法院满意的判决后,又面临执行问题,承办人又多次与受援人、责任人沟通,最终使此案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能想受援人之所想,急受援人之所急,体现了法律援助的“扶弱助贫”的宗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正是法律援助工作真正意义所在。

  案例撰写者:涂  军

  点评人:杨兴琳

编辑: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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