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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疏忽卸货受伤索赔艰难 朱律师援用保险条款化险为夷

政企快线 华商网 2015-12-16 13:53:41
[摘要]抵达玉树目的地,二人停好车辆,在解除固定车上货物的绳子时,突然车上装载的保温管意外滑落,直接砸在张某的双腿上,致使张某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被紧急送往甘肃省中医院,住院6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案件性质: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  朱富强律师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28日,李某与某汽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合同》,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解放牌半挂汽车,某汽贸有限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李某享有使用经营收益权,并承担车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风险责任。李某为该车的实际车主,车辆的所有手续均以某汽贸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行驶证登记载明的车主名称为某汽贸有限公司。同年5月28日,该车以某汽贸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陕E××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陕ED××挂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9日0时起至2013年5月28日24时止。

  同年9月,李某雇佣张某为该车驾驶员,与另一名驾驶员刘某共同驾驶该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同年年10月9日,张某与刘某驾驶该车,从甘肃兰州至青海玉树运送保温管材。抵达玉树目的地,二人停好车辆,在解除固定车上货物的绳子时,突然车上装载的保温管意外滑落,直接砸在张某的双腿上,致使张某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被紧急送往甘肃省中医院,住院6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李某垫付了25000余元医疗费,因术后感染无法痊愈,张某被转至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68天,花费10余元万,但伤情一直未能痊愈。张某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而不得不出院,在家里恢复治疗。

  张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多次与李某进行协商无果,张某就将李某及某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起诉到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张某的申请将出事车辆予以财产保全,又根据张某的申请,裁定李某先予支付30000院医疗费。

  本想着靠贷款买车赚钱的李某,在买车不到半年时间,不但要偿还贷款,还要处理张某受伤的赔偿,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一下子陷入了困境。为此李某夫妻闹得不可开交。因找不到李某本人,承办法官找到了李某的妻子,她不但配合法院,反而将办案法官痛骂一顿。

  一边面对着受伤得不到治疗的原告张某,一边遇到拒不配合的被告李某及其妻,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决定若李某再不配合法院执法,将依法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以保护伤者张某及时治疗的基本权利,并将开庭日期确定。

     为了不使矛盾激化,主办法官经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李某,说服李某的同时,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民事裁定的严重后果也告知了李某。

  深感案情复杂的李某,抱着试试看的目的前往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立即将案件指派信果所承办。从李某的叙述中,援助律师得知了大概案情。听完上述案情后,援助律师向李某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简称交强险)在本案中不予赔偿,其理由为:交强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理由为: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张某身处保险车辆之外,不在车体制内,首先应当排除张某车上人员的身份,因张某受伤时,该车正在解绳卸货,张某身处车外,被车上钢管所砸伤,所以张某依法属于该车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赔偿,那么本案伤者张某的赔偿权利就可以得到实现,李某之前垫付的医疗费,不但要由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先予执行的对立情绪也可以得到缓解。但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因张某未起诉保险公司,所以要尽快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以便一次性了结该纠纷。

  听完援助律师的解答,李某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其已就此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当时就答复了,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赔偿。而且,李某还说先前已经就此事咨询过多位律师及法官、保险行业内部人员,得到的答复均是保险不赔偿。

  为了使案件顺利的进展,援助律师先与本案主办法官及法庭庭长取得了联系,提出保险公司交强险不赔偿,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赔偿的观点,庭长认为如果保险能赔偿,这是解决本案最佳的途径,但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应合议后再确定。主办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应当赔偿,而且案件的开庭日期已经确定,如果追加当事人原定开庭就得顺延。

  针对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责任,援助律师仔细地研究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首先依据《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规定,确认了张某属于本案出事车辆的第三者;再依据《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确认了保险责任范围。

  从法院回家后,援助律师连夜晚上网搜索,终于在网上查到了一个类似案例,《车门坠落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援助律师坚信自己的观点正确,本案中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偿。

  次日一大早,援助律师急忙与主办法官联系。并经法官联系到张某的代理律师,并和其进行了沟通。听完援助律师的观点,张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认可,征得张某的意见后,同意暂缓督促执行先予执行裁定,将原本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下子拉近了距离。经原被告代理律师及承办的合议庭初步研究,一致同意了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并一致同意延期审理。

  开庭前,原告代理律师再次上网搜索到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一份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案件事实与本案基本一致,并提供给了法庭及被告。该案例中详细的介绍了案件事实,及法官观点、案例评析等。

  开庭时,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受伤原因是在卸货过程中,货物脱落造成的,当时该车是停止状态,并没有使用,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使用被保险车辆”不仅应当包括车辆在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装货或卸货的使用。本案中,出事车辆系货运车辆,货车主要经营的是运输货物业务,装货和卸货系货车的使用方式之一,并不能狭义地认为车辆在行驶中才属于使用车辆。保险法第三十条同时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将装货或卸货理解为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法解释原则。因此,张某在解绳时被车上保温管砸伤,应当认定为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虽然该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因该事故中张某本人具有一定过错,故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酌定赔偿比例为80%,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8420元,赔偿李某垫付款35473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坚持一审观点外,同时提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李某为雇主,李某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其责任应当由李某本人承担。

  庭审中,援助律师明确提出,李某与某汽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汽车贷款合同》,是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的车辆,某汽贸有限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其车辆产权证、行驶证登记的车主均为某汽贸有限公司,但李某享有使用经营收益权,并承担车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经营风险责任,李某为该车的实际车主,投保时虽然是以某汽贸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但该笔保费是由李某本人承担,应认定李某是该保险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假如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依据李某与某汽贸有限公司的约定,某汽贸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其事故责任由李某本人承担,保险公司难道能以此理由推卸掉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那么作为实际车主投保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而且目前我国对于货车的经营管理并未完全放开,大型货车的经营和管理都必须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其车辆办理的相关手续,自然就是以运输公司名义办理,但实际经营者却承担了相关费用,以及经营风险。车辆的实际经营者即对所投保险享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李某作为张某的雇主,其应当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责任,但其已经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第三者张某受伤后,作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其保险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而不是逃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不是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一、二审人民法院的意见一致。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大约一个月,张某与李某均拿到了赔偿款。

  张某针对李某的诉讼,最终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告结。该案圆满的代理结果,援助不但为李某转嫁了其风险责任,更重要的是,使张某的赔偿款落到了实处。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对该保险具有保险利益,张某在卸货过程中致伤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虽然该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赔付义务。援助律师紧紧抓住案件基本事实,理清法律关系,祥释保险条款,参阅相似判例,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受援人风险,实现了受援人利益最大化,依法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例撰写者:朱富强

  点评人:权春发

编辑: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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