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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自缢身亡十年索赔路 援助律师伸手一朝获赔偿

政企快线 华商网 2015-12-16 13:54:25
[摘要]2007年1月11日中午12时,伴随着中午放学的铃声,富平县XX中学高一七班学生李某(受害人)跟着同学们一起走出了学校大门,谁知这一去,竟再也没有回来……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  王静律师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11日中午12时,伴随着中午放学的铃声,富平县XX中学高一七班学生李某(受害人)跟着同学们一起走出了学校大门,谁知这一去,竟再也没有回来……

  出了学校门,李某来到了不远处的瑞星书店浏览书籍。店主胡某怀疑李某前一天偷书,质问李某姓名及班级,遭到李某拒绝,胡某就拿一根空心铁管击打李某背部和腿部。李某讲他叫XXX,他父亲在富平县XX局上班。下午3时许,隔壁育红书店老板曾某去富平县XX局落实李某父亲情况,经询问无此人。胡某恼怒了,继续对李某实施殴打、盘问、滞留长达六个多小时。下午六点多,最终李某害怕了,告诉了胡某真实姓名和班级,并书写了偷书经过。胡某让其未婚妻张某拿着李某写的偷书经过,到同班同学师某那里取书。师某取了书,同张某来到书店,告诉胡某他那里还有一些书,并说出了书名。旁边育红书店老板曾某听后说这都是他店里的书,就把李某又带到了他的书店,并让其父亲看管,他和师某一块到学校取书,回到学校时是晚上7点40分,正在上第一节晚自习时间,师某把李某写的材料交给班主任老师,并把李某的事情给班主任老师说了。班主任让师某把书拿出去交给曾某,并告诉曾某在校门卫室等她。8点钟下课后,班主任老师见了曾某并询问了有关情况。曾某取书回后,曾父告知,他们刚走几分钟,李某借口上厕所,再也未回书店。

  两天后的2007年1月13日,李某被人发现缢死在离学校不远的一间破瓦房内。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自缢死亡。富平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年4月16日,一审原告李父、李母起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称:被告胡某、张某、曾某、曾父实施拘禁、殴打行为,被告富平县XX中学未尽监管责任等,导致李某死亡,为此,要求被告胡某、张某、曾某、曾父、富平县XX中学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282580元、丧葬费15146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1、2009年6月4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富民初字第XXX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2、2010年1月1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发回重审中,富平县XX中学申请富平县人民法院回避审理本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4、2010年9月8日,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澄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5、2012年2月1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主要内容为:(1)李父、李母的损失为丧葬费15146元、办理丧事的误工损失1000元,合计16146元。(2)由胡某、张某、曾某、曾父总计承担总损失6751.32元的70%,即11302.2元;富平县XX中学在赔偿金额11302.2元的20%,即2260.44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李父、李母仍不服生效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陕赔民申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受害人亲属李某父、李某母从2007年到2012年,打了六年官司,最终法院仅判决各被告赔偿一万余元,都不够支付这几年官司、上访花的交通、食宿、打印费。加上丧子之痛,李父、李母及其亲属的精神几近崩溃、失常,不能像一个正常人那样表达诉求,无奈之下,向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4年5月7日指派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该律师事务所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王静律师为受援人在再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委托后,王静律师第一时间与受援人进行沟通、查阅复制前期所有案卷、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对本案判决有了一个基本认识和判断,即:

  1、一、二审对案件查明事实基本无误;

  2、仅判决赔偿李父、李母丧葬费、办丧事的误工损失16146元,而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判决富平XX中学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明显偏低。

  【2010】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之所以不支持李父、李母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诉请,主要理由是:法院认为在胡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中,受害人亲属李父、李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就民事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性质上仍然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指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计入赔偿范围。

  再审开庭时,援助律师抓住重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在法庭辩论阶段与对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理由有以几点:

  1、仅胡某一个人是非法拘禁案件的被告人,接受了刑事处罚。2、不能因为胡某一个人接受了刑事处罚,就免除其余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3、其余三人张某、曾某、曾父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未负刑事责任,仍然要按民事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4、富平XX学校在李某下午没有上课时,没有及时寻找;在得知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未及时报警、或与侵权人交涉、或与其家长联系;在得知李某出走,又未及时寻找。故学校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2015年5月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渭中民再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胡某、张某、曾某、曾父共同连带赔偿李某父、李某母丧葬费、误工损失12917元;

  3、张某、曾某、曾父共同连带赔偿李某父、李某母之子李某死亡赔偿金226064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

  4、富平县XX中学在上述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谁也无法想象,花季少年李某在从育红书店逃离后,直到自缢身亡的二天二夜时间,经历了怎样煎熬的心理历程,直至他决然将自己用一根绳子挂在那间破瓦房的房樑上。谁也无法想象李某的父母是用怎样的精神力量支撑下来,从2007年至今长达十年的漫漫诉讼、上访之路。没有经济来源,靠亲友接济;没钱请律师,诉讼中总是抓不住重点、不得要领,以致于简单的一个案件历经多次一审、二审、重审……也经历了多次上访。最终,在再审阶段,受害人亲属申请了法律援助,选择了相信法律的公正,而不再盲目诉讼、上访。本案最终得到了一个较为公正、客观的判决结果,告慰了天堂上的花季少年,维护了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案例撰写者(点评人):王静

                      

编辑: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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