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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送病人途中出车祸被扣 3个月后要交2340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01-07 06:56:23 编辑:刘超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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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商洛讯(记者 曾春)2015年9月9日,商洛市120急救中心司机王涛驾驶救护车运送病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民警将事故车暂扣于一家汽修厂超过3个月。当王涛拿着交警开出的取车单取车时,却被告知需交2340元停车费。

  司机:费用不是交管部门承担吗?

  去年9月9日,王涛驾驶“陕H18758”救护车拉病人时,与宝鸡人冯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场处置,救护车被暂扣于城区比亚迪大道上的小兵汽修厂。

  王涛说,去年12月14日,他从事故中队民警手里拿到了取车单,到汽修厂取车时被告知,须按每天20元标准交纳停车保管费,一共2340元!王涛疑惑地说:2014年省上就明文规定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由交管部门承担,现在咋还要收停车费?他没有交钱领车,而是向交警队讨要说法,但一直没啥效果。

  汽修厂:停车费可以只收一千元

  1月6日上午,华商报记者随王涛一起到了小兵汽修厂。办公室一名女工作人员称,要取车就必须交停车保管费,每天20元,一共2340元。她说收费有物价部门的核定,但却拒绝对外提供。

  不一会儿,汽修厂负责人陈小兵从外边回来,他告诉王涛:“我们这儿是交警队指定的事故车辆停放处,因为是企业,所以收费标准是自定的,并不需要物价部门核准。”陈小兵说,不久前交警队领导来说过救护车的事,停车费可以算便宜些,给一千元即可。

  交警队:对指定停车场有管理责任

  1月6日上午,商州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鸿就此事表示,小兵汽修厂的确是大队指定的事故车辆停放地,因为大队没有停车地方,所以由汽修厂代停,但因为是企业,所以汽修厂肯定会收费。

  交警指令事故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产生的费用究竟该谁来承担?张鸿说,依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规定,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由作出扣留决定的交管部门承担,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这个费用,我们以大队名义在2014年和2015年已向有关部门上报追加预算,但一直没追加下来。”张鸿称,根据法规,停车费确实应由交管部门承担,因此,在1月1日,交警大队已与汽修厂签订合同,要求汽修厂即日起停止向被扣车辆司机或车主收费,改由同交警队结算停车保管费。

  陕西省早在2014年5月1日已出台“交管部门承担车辆保管费”的办法,但为何拖到今年才和指定汽修厂签订“不得向车辆司机和车主收停车费”的合同?对此,商州大队副政委阮晓荣解释说,2014年5月1日后,大队曾多次给指定的停车场口头通知不能再向司机或车主收取停车费,但并未签合同。

  “我们对指定的停车场有管理责任。”阮晓荣称,以前接到过此类投诉,都派专人和停车场交涉过。救护车一事一开始并不知情,现在也在和停车场交涉。“我们完全可以取消对它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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