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初中生在参加教育局和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被球击中左眼,花费八千余元不说,还造成十级伤残。近日,西安中院终审维持了阎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教育局、学生所在学校及监护人各负一定比例责任。
初中生守门被球击中左眼 致十级伤残
2013年10月22日至29日,西安市阎良区教育局在辖区内组织“2013年中小学足球联赛”。当时15岁的初中生郇某在学校组织下,作为校队守门员参赛。在10月23日的比赛中,对方球员主罚任意球时,郇某防护不及,被球打中左眼,导致眼部受伤。
事后,郇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视神经钝挫伤、左眼外伤性脉络膜挫伤”。后又到西安市第四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八千余元。治疗后,郇某左眼视力由0.8下降至0.2。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郇某左眼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为此,郇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阎良区教育局及其所在学校、比赛场地所在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8905元。
围绕谁该为郇某的受伤负责,几方各有说法。郇某认为,教育局及其所在学校作为球赛组织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学校作为比赛场地提供者,没有提供符合足球比赛标准的场地,三被告均存在过错。作为被告,球赛组织者认为,足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均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和承担者,罚球队员无犯规等过错情形,并且其在赛前印发了比赛秩序册,对安全事项作出相关要求,其主观上无过错,已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事发学校则认为,其提供的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场地布置及设施均符合竞赛要求,自己并无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5%赔偿责任 教育局也要赔偿
阎良区法院认为,阎良区教育局及原告所在学校是球赛的组织者,其在组织职责范围及足球比赛本身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事发学校为比赛提供球场,应保证所提供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
从案件过程看,阎良区教育局虽然在赛前通过印发比赛秩序册和召开筹备会议等,对安全事项作了强调,但并未将比赛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自我保护知识充分告知原告郇某,特别是未针对守门员进行自我保护事项教育;其次,该比赛不属于常规授课范围,系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联谊活动,本身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在未成年人参加比赛前,组织者应向其监护人告知,郇某的监护人有权替其衡量风险,决定是否参赛,故阎良区教育局、原告所在学校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但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足球比赛,培养学生健康身心和团队意识等素质,是其职责所在,足球比赛属于剧烈运动,本身存在较高风险性,郇某参与了比赛,其在超出组织者职责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外,自身也应承担一定风险。此外,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学校存在过错。
阎良区法院一审认定,比赛主要组织者郇某所在中学承担45%的赔偿责任,阎良区教育局承担15%的赔偿责任,郇某监护人承担40%责任,判决该中学赔偿11922.8元,阎良区教育局赔偿3974.3元。近日,西安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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