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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分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2016-02-09 09:49:08
[摘要]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下发,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我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下发,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我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有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全面放开

  建制镇落户限制

  《意见》指出,我市将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改革西安市市辖区落户政策,根据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

  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全市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的目标,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

  持居住证与本地人

  同享基本公共服务

  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同时,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西安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在社区、居民小区

  设立集体户

  加大小城镇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商业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转变旧的生活方式。

  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

  收益分配无关

  《意见》明确,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

  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允许农业转移人口

  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医保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

  纳入义务教育保障范围

  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

  推进进城落户农民

  享有保障性住房

  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根据全市财力和常住人口住房需要,科学安排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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