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姚军善、薛小江、薛忠选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拆迁安置纠纷案
【案情】原告姚军善、薛小江、薛忠选均为斗门街道梦白村村民。被告沣东管委会结合梦白村综合改造的工作实际,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了《拆迁安置方案》。原告因对《拆迁安置方案》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合法?梦白村经批准,被列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2013年综合改造计划。对于城中村改造,国家尚无具体的规定。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被诉的拆迁安置方案属于城中村改造方案中的组成部分,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与“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符。故沣东管委会作出的《拆迁安置方案》之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拆迁安置方案》已在梦白村广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确认违法。姚军善、薛小江、薛忠选对于《拆迁安置方案》涉及的房屋安置、价格结算等具体问题,可通过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解决。
【评析】该案的典型意义有两点:一是确立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可以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实质上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关于开发区管委会有无行政主体资格和是否可成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争议。从行政管理的现实出发,明确开发区管委会可成为适格被告对于及时有效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该案用确认判决,很好地解决了双方争议,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保护了原告的权益。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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