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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衣服被四舍五入多收1.4元 起诉商城欺诈

社会新闻 成都商报 作者:周茂梅 2016-04-13 08:18:33
[摘要]28岁的卓王孙(网名),因为在商场购买打折衣服,商家收费时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多收了他1.4元费用。

  28岁的卓王孙(网名),因为在商场购买打折衣服,商家收费时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多收了他1.4元费用。一般人遇到这种事就算了,卓王孙却穷追到底,他认为是价格欺诈,打了一场起诉发改部门的行政官司。不过,高新法院一审判决他败诉,认为商场在主观上不存在价格欺诈的故意,构不成价格欺诈行为。同时,法院也确认,商场在收取款项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买打折衣服 被多收了1.4元

  去年5月30日,卓王孙与朋友到成都一家商场购物,下单购买了多款促销商品。回家后,发现收款发票显示的实际收费金额,并未完全按照促销折扣计费,而是按照“四舍五入”法,多收了零头。其中,购买的Prich衣恋围巾一条,优惠折扣为2折,吊牌价格258元,收取价款为52元,多收0.4元;Paul Prank大嘴猴T恤一件,优惠折扣为5折,吊牌价格369元,收取价款185元,多收0.5元;下装吊牌价439元,收取价款220元,多收0.5元。三件服装合计多收了卓王孙1.4元。

  卓王孙认为,商家在促销过程中有价格折扣承诺,结算时不完全履行,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卓王孙向双流区发改局投诉,要求商家退还多收取的购物款,并依据消法请求确认商家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要求向自己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

  市发改委:属一般违法行为

  8月17日,双流发改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回复。随后,卓王孙于向成都市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11月23日,成都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商场在销售商品时标明商品单价及折扣幅度以及金额、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但由于商家的计价系统采取在角位“四舍五入”的收费方式,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因为违法行为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且商场也在被投诉后立即改正并愿意退还卓王孙多收取的价款,同时给予原告200元的交通补偿。因此决定维持双流区发改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对发改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卓王孙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对商场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行为进行依法严肃查处。这次诉讼成为了卓王孙的首次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败诉

  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当庭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本案第三人商场按照其承诺折扣收取价款,虽然在收取款项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但该收款金额系开票时已写明的金额,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价格欺诈的故意,也构不成价格欺诈行为。两级发改部门认定第三人商场存在违法行为,但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双流区发改局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成都市发改委维持处理意见并不违法,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卓王孙表示将上诉。“目前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我已向国家发改委提起了信访咨询,国家发改委已经受理。”卓王孙在受访中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了电子截图,以证实自己将继续较真下去。

  “维权的意义不在于费用多少,而在于帮助商家和行政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卓王孙介绍,维权本身是一件有意义的事。

  在与记者的交流中,卓王孙介绍,他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而是一名持有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建筑从业人员,对法律的了解,正是源于在考取这个资格证书过程中,接触了其中一门法律知识,然后对法律知识产生了兴趣。卓王孙称自己又有较真的本性,因此,他开始了自己的维权经历。他说,第一次维权发生在2014年一次购买电饭煲的经历。“由于结算价高于海报宣传价,我向价格部门进行了投诉,很快得到了满意的答复。”随后,他研究起了跟《价格法》有关的问题,开始了他的价格维权之路。过去两年多时间内,他先后在成都的多个商场超市维过权,“维权次数超过20次,都是有真凭实据的”。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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