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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汽车4S店维修费24万余元 车主拒绝提车(图)

社会新闻 四川在线 作者:王春 2016-05-04 08:31:17
[摘要]车主梅女士坚称,她在4S店拿到高达33万元的“维修结费单”前,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4S店,都未曾告知车辆的定损金额和维修费用如此之高。而4S店则认为,这次理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梅女士提出少付费用多开发票,是意图从其中赚差价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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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与4S店的协商短信内容

  焦点2

  修车前是否曾告知高额费用?

  车主坚称不知情 保险公司4S店承认有疏漏

  在整个事件中,保险公司和4S店是否在修车前告知车主定损和修理金额是最大焦点。梅女士坚称,自己在1月29日前、即提车前长达近5个月的修车时间里,从来没有接到过保险公司或4S店对定损金额和修车费用的告知,而是直到提车时才得知“天价修车费”。她认为,这有“强买强卖”之嫌。

  对此,四川通孚祥4S店相关负责人承认工作有疏漏,但表示,“我们能确定的是,在梅女士提车前已告知其维修费用。维修前我们也曾电话沟通,但确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则承认,近5个月维修时间内,并未与梅女士直接沟通。“因为客户(梅)到店后与4S店签署了授权书,授权维修站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且本车损失未达到全损,所以我公司工作人员后续一直与4S店沟通,确定事故损失。”

  而据保险行业内人士对记者介绍,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及时告知客户定损金额,定损金额出来后,大多会通过电脑系统发送至客户手机。

  焦点3

  多开发票属于“骗保”?

  车主法律顾问称车被4S店使用 4S店称将维权

  4月26日,保险定损员给梅女士发来短信,约其就理赔争议去4S店面谈。4月28日,三方在4S店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经过协商后,4S店同意梅女士支付16万~17万元维修费后将车取走。而梅女士要4S店开具24.7万元定损金额的发票(注:与之前定损员所发短信金额不同),等她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再结算尾款,这一提议遭到了4S店的拒绝。4S店相关负责人称,协商时,自己承诺的是,梅女士支付16万~17万元可以提车的前提是交多少钱开多少钱的发票,剩下的钱需要梅女士打欠条。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财务流程不可能多开票,而且这涉嫌骗保,是绝对不可能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车险定损的一般流程是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确定事故维修单位后,通知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损失,然后,保险公司收集齐全理赔材料即支付赔款至被保险人。此外,梅女士下一年的保费不会因为这次事故而上涨。

  此外,梅女士的法律顾问程鹏提出,事故车辆1月已修好,“期间被4S店当做工具车使用,我们有证据。”他们准备走诉讼程序。对此,4S店方面坚决否认,称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向兰律师:

  超出定损金额费用车主可拒绝支付 若真让4S店多开发票或涉嫌保险诈骗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向兰律师认为,4S店如确未告知定损金额,则侵犯了梅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纠纷发生。“生活习惯中,车主到4S店进行维修,以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内确定维修金额,4S店和保险公司都是专业机构,且彼此之间有长期合作(维修车辆和保险理赔),更应清楚这一生活习惯和商业规则。鉴于4S店的侵权和保险公司的违约,梅女士可以拒绝支付超过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用,超出的部分应当由4S店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同时,李向兰认为,“梅女士支付17万元,让4S店开24万元发票,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这一做法已违反保险合同,也违背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那么或涉嫌保险诈骗,如果知道,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李向兰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北京著名律师张新年:

  如果让4S店开出大于定损金额的发票,一般才会被认为有骗保企图

  张新年认为梅女士找保险公司追责后再给4S店结算维修费尾款的行为算不上骗保,顶多是处理问题的思路不妥。梅女士如果让4S店开出大于定损金额的发票,一般才会被认为有骗保的企图。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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