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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顺风车被罚2.5万 西安车主诉出租车管理处开庭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05-07 07:01:38
[摘要]今年1月,西安车主张先生使用“嘀嗒拼车”接单载客,被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非法营运”为由查扣,并罚款2.5万元,张先生不服并起诉了出租车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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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西安车主张先生使用“嘀嗒拼车”接单载客,被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非法营运”为由查扣,并罚款2.5万元,张先生不服并起诉了出租车管理处(5月3日华商报A04版对此做过报道)。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下载拼车软件约客被查 车主告了出租车管理处

  去年10月,张先生注册了一款名为“嘀嗒拼车”的手机APP,想着上下班路上捎个人,既方便别人,也能分担些油费。他按要求上传了驾照、姓名和联系电话。他说,自己家在马腾空,单位在电视塔附近。

  今年1月23日上午10时,张先生通过“嘀嗒”平台约了一位乘客,行至电子正街与丈八路十字,停车等待红灯时,数位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上来将他的车拦下检查,后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将他的车暂扣,出具了扣车单。

  2月5日春节前,张先生来到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方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非法营运”,他被处以2.5万元罚款。为了取回车,他到银行交了罚款。据他说,他每次捎人能收10元左右,从去年10月到今年1月车被扣,一共收了约千元。

  近日,张先生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判令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退还非法罚款,对扣车行为赔偿2100元。他的理由主要针对适用法规方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是《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他并非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只是拼车,顺风车的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他认为,《条例》适用的是出租汽车,他的车是私家车,按照合法公司平台安排接单,不属于《条例》管制;《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无照营运并无扣车规定等。此外,他还认为出租汽车管理处有滥用处罚权之嫌。

  昨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

  拼车不是非法营运法律从未禁止

  法庭调查中,张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嘀嗒拼车”不是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按照交通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目前出租汽车分类为‘巡游揽客式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又称专车)’、‘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又称快车)三类,而把‘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排除在‘出租汽车营运行为’之外。”他认为,国家法律从未禁止过这种拼车行为。

  从计费上,“嘀嗒拼车”起步费5元,加每公里1元的里程费,无加时费,如果拼车1+1成功,还会退回乘客20%,车主得到的仅仅是分摊的油钱。而西安市巡游出租车起步费9元,加每公里1.5元里程费,还有加时费,“从收费上判断,也不属于营运出租汽车行为。”代理律师说,张先生有固定职业,仅利用上下班顺路、利用空余座位搭载同路乘客,不属于专业专职全天候营运的网约快车或专车,更不同于巡游出租车经营。

  >>被告:

  车辆和司机都无营运资格可认定为非法营运

  在答辩中,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称,当日在检查中,发现张先生车上载有一名乘客,经调查询问,乘客与司机互不认识,乘客通过“嘀嗒拼车”软件预约到该车,从丁白村上车,准备去天地源曲江售楼处,费用通过“嘀嗒拼车”软件方式计算并结付。经查,该车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张先生的妻子,司机张先生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二)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经现场调查,认定其已涉嫌非法营运。

  此外,该管理处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了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张先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明确告知张先生对处罚金额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张先生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听证,并在回执上签字。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认为,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

  原告方认为即使有错也应从源头解决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出租车管理处对张先生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非法营运,首先要看是否有营运行为,“他收取了费用,和乘客互不认识”,就属于营运。其次,是否非法,“人、车均无相关资格”,即为非法。同时,该处认为,他们处罚依据的并不是原告理解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而是“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对此,张先生承认拉客并收钱,但否认属于非法营运。同时,其代理律师提出,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同一天的,原告不交钱就没法拿回车,属于被迫签字。律师认为,其拼车的对象是合法企业“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即使行为有错,也应从源头解决,否则就是不合情理。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仍坚持各自请求,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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