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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私房菜小饭桌是禁是留? 听证现场针锋相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05-19 07:01:49 编辑:李晨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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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七方面主要围绕听证会

  一、禁止利用住宅开设小饭桌、托管班等学生托管机构,以及私房菜、棋牌室等经营服务场所,是否合理、可行?

  二、在住宅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出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否合理、可行?

  三、对经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属于应急使用情形,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不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是否合理、可行?

  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是否可以作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五、业主是否可以通过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

  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善意经营?

  七、对修订草案其他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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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城镇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征意见

  社区财务收支等内容拟公开

  华商报讯(记者 任娇)昨日,省法制办发布《陕西省城镇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涉及居民利益的10种情况和事项予以公开。

  1.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及其执行情况;2.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等;3.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4.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5.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资源、财产租赁、债权债务和收益支配情况;6.社区公益事业建设情况;7.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对象和内容;8.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9.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情况;10.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居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社区组织实施的公益事务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适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社区居务公开栏,规模较大的社区,应当在居民小组或人口较多的居民小区增设社区居务公开栏。社区还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信息、“明白卡”、居民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居务公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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