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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两女同名钱被法院错扣走 需证明"自己是自己"

安康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05-26 06:53:22
[摘要]据了解,旬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这一调查结果和结论通报了清苑区法院,郭昌霞也给清苑区法院递交了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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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安康讯(记者 王培民)旬阳县的郭昌霞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银行卡里的11.5万元被河北保定市清苑区法院执行划扣走了,原因是有一个也叫郭昌霞的人欠他人债务3年未履行。郭昌霞数次向该法院反映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与另一个郭昌霞不是一个人,清苑区法院却寄来一份执行听证通知书,要求这个郭昌霞限期赶到保定参加听证。

  昨日中午,郭昌霞拿着清苑区法院执行听证通知书告诉华商报记者,“法院把执行对象弄错了,却要我从陕西到河北去参加听证,真能折腾人。”

  当事人:

  从未打过官司

  银行卡的钱却被法院扣划

  近10年来,郭昌霞与丈夫一直在旬阳县城做饮食生意。

  4月23日早6时许,郭昌霞看到手机有一条短信提示,银行卡里的11.5万元在4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扣划走了。因最近没有生意转款往来,意识到可能是被人盗转,郭昌霞赶紧报警并到银行查看。

  旬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调查后发现,郭昌霞银行卡里的钱是被河北保定市清苑区法院扣划走的,与清苑区法院联系后,也证明该法院有法官前来旬阳县执行过案件。

  自己从未打过官司,也没有去过河北,咋能在河北惹上官司?郭昌霞和丈夫邓某多次与清苑区法院联系,并按照法官要求,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但一个月也没有结果,11.5万元仍未还回。

  警方:

  同名同姓

  但身份信息和家庭成员不同

  在数次与清苑区法院联系未果后,郭昌霞求助旬阳警方,希望警方能帮她查查。

  从保定市清苑区法院留给银行的协助扣划通知及执行裁定书上看,涉及经济纠纷的被执行人郭昌霞是1971年生人,其丈夫隆某、儿子郭某均是被执行人,3人因未履行2013年的民事调解,被法院判令履行还款义务,但3人至今未履行,遂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郭昌霞银行存款11.5万元。

  而被扣划钱的郭昌霞的身份信息是1969年生,丈夫是邓某。

  昨日下午,旬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赵勇刚告诉华商报记者,郭昌霞和丈夫在县城做生意多年,通过调查和清苑区法院沟通发现,涉案的那个郭昌霞与辖区居民郭昌霞不是一个人。“两人身份信息不同,家庭成员的构成也不同,由此我们断定不是一个人,是同名同姓的两个人。”赵勇刚说,“我们还在公安户籍网查了一下,仅安康市叫郭昌霞的就有8人。”

  据了解,旬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这一调查结果和结论通报了清苑区法院,郭昌霞也给清苑区法院递交了异议申请书。

  律师:

  身份都没搞清楚

  法院下发听证通知程序欠妥

  5月18日,清苑区法院给郭昌霞寄来一份执行听证通知书,称:因你对执行裁定不服,并向本院提出异议,现决定对该案举行听证会,请于5月27日到本院第四审判庭参加听证。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了清苑区法院前来旬阳县执行扣划款任务的执行法官李增强。李增强说,法院接到郭昌霞的异议申请书,也下发了执行听证通知书,现在正按程序办理。

  安康中院一位法官说,执行案件首先须搞清谁是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书,法院应首先核查执行是否有误,并及时回复。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建军认为,警方已认为被执行的对象与涉案人不是一个人,也已向法院进行反馈,法院应当首先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核实,错了应立即进行执行回转,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如果对其他不相干人造成损失,法院还得赔偿。

  “听证只是针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的,而这个郭昌霞到底是不是涉案的被执行人都没搞清楚,举行听证显然程序欠妥,也不合乎执行异议有关要求。”邓建军说。

  昨日下午,正收拾东西准备前往保定市清苑区法院参加听证会的郭昌霞调侃说,“看来我得自己证明我这个郭昌霞不是那个郭昌霞了。”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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