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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债主强行开走展车辆 韩城公安至今未立案

渭南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6-07 07:17:15
[摘要]为了汽车销售生意周转,韩城市民王女士的丈夫薛某借了高利贷,因无力还款薛某“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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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卫楠)为了汽车销售生意周转,韩城市民王女士的丈夫薛某借了高利贷,因无力还款薛某“不辞而别”,一名债主强行开走展厅内一辆新车、另一名债主撬锁“抢占”展厅。但事发两年,警方以属于私人间经济纠纷为由,至今不予立案。

  丈夫“不辞而别” 债主开走展车、撬大门

  2011年,王女士与丈夫薛某在韩城市乔南路租了一块地,开了一家汽车销售和修理公司,租期是9年。“2014年5月初,老公没有给家人打招呼就不见人了,这事我也报了警,但警方称没有消息。”

  2016年6月3日,王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2014年5月21日下午,债主之一的孙某带了几个人来到公司展厅,从销售顾问手中夺去一辆展车的车钥匙,强行把车开走。公司摄像头记录了孙某夺车情景。

  孙某夺车时,王女士向韩城市公安局乔南派出所报警。“车被开走十几分钟派出所来了人,说这是纠纷,管不了,然后开车走了。”车被开走后,王女士将公司关门停业。

  当年10月15日,另一债主王某带人强行将公司门锁剪开,要占公司地方。王女士听说后也报了警,民警到来后王某仍没有离开。“但民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说属于经济纠纷。”王女士说,随后,王某又两次撬门进入公司,“警方的处理态度也一样。”

  王女士说,孙某亲口说过,他们给丈夫借的是高利贷。借了具体多少不知道,借孙某的可能是30万,利息是4分。向王某借了20万,利息可能是5分。目前,她也不清楚还给他们多少,还欠多少。

  一债主为公职人员 单位称若属实纪检部门将处理

  由于警方一直对报案不处理,王女士将情况向韩城市信访部门反映。2015年1月13日,韩城市公安局通过网上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回复。回复中称:王某在2011年借给薛某20万元,期限一年,并达成协议,“如果不能按时还款,王某有权干涉薛某的生意,薛某则无条件退出。”

  王女士说:“钱是我丈夫借的,他借了谁的,借了多少钱,这些都没有告诉我。警方说的那个协议,我也没有见到。但不管怎样,要钱可以通过法院,强行开车、撬门警方都不管,这说不过去吧。”

  6月3日,韩城市公安局乔南派出所所长卫稳山告诉华商报记者:“我们了解过了,这是王女士和他老公开公司,借了人家的钱。现在还不上钱,人家就上门要钱,这属于经济纠纷,不属我们管。事发后,我们把王女士和几个债主叫到一起,要把这个事情协调处理,但她不同意。”

  据王女士反映,撬门的债主王某是韩城市水务局正式职工。华商报记者从韩城市水务局了解到,王某的确是水务局水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于记者所说的情况,韩城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刘明说:“王某的身份是公职人员,是不允许放贷的,如果情况属实,我们将会上报给纪检部门处理。”

  6月6日,刘明告诉华商报记者,已经收到关于王某的相关材料,他们会把情况向领导汇报,然后对事实展开调查,看他是否从事了违反规定的活动。

  法官:任何个人 都没有权力剥夺别人财产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琳说:“举个例子,我欠你钱,你要我还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置我的财产,私人无权处置。若强行扣压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应该处理。”

  6月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涉及民间借贷,借贷双方都要依法获取自己的利益。孙某强行开走展车的行为不合适,因为他行使的抵消和抵偿权力,应该有一个合议,如果没有合议,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别人的财产。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侵犯财产罪。公安机关如果认定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通常是可以不立案的。孙某和王某讨要债务,以及王女士要回展车,他们都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以侵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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