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记者 郭强)摄
律师:“邮政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随后该负责人安排另一位工作人员给予华商报记者回复,该工作人员称,他们将核实情况,于17日核实完给予答复。昨日,华商报接到中国邮政延安市分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称已将陈先生的问题上报总公司,正在处理当中。对于事发原因,该工作人员未作答。“快递为机器分拣,我们肯定没有责任,6月3日快递到西安,期间也不知道是怎么中转的。”该工作人员说。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表示,寄件人与邮政快递属于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受到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寄件人寄出邮件时,经询问邮政快递员3天即可送达,这3天时间虽非合同的明确约定,但属于邮政快递服务的合理期限。现在经过13天才送达的快递已无法实现寄件人当初所要实现的预见性结果。如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失,邮政快递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寄件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