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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严惩拒不执行行为 申请执行人可刑事自诉老赖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作者:张松 2016-06-29 08:18:29
[摘要]该《意见》明确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

  本报讯 (记者 张松) 28日上午,记者从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高院针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行的诸多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的情况,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立足于加强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的相互配合,对构成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内容、三机关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包括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三个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材料内容进行了规范,为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提供了实践层面的支撑。

  同时,对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涉嫌拒执行为环节开始,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再到法院的审理宣判,对各个环节上的衔接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

  同日,针对拒执罪自诉程序启动难、立案难问题,省高院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确立了给当事人对抗拒执行行为的一个新的救助途径。该《意见》明确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答疑解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如何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信息。

  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收集有关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应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申请执行人提起涉嫌拒执罪自诉时

  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二)已生效的执行依据;(三)执行机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怎么办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予以监督。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主动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对人民法院移送或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哪种情况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并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提出。

  本组稿件由记者张松采写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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