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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失信黑名单惩治办法今实施 个人有18种情形将入黑名单

综合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7-01 07:15:41
[摘要]今起,《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各自在18种情形下,将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自然人详见下文,法人及其他组织略)。

  今起,《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依托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鼓励多部门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约束和惩戒,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

  昨日上午10时,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陕西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副主任张文波、省高院执行局局长谭爱华、省信息中心副主任张军出席并介绍相关建设情况。

  《办法》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各自在18种情形下,将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自然人详见下文,法人及其他组织略)。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将形成的“黑名单”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黑名单”系统汇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形成对失信主体多部门、多单位、多领域的共同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系统的违法失信主体,鼓励社会机构限制乘坐飞机、软卧、动车等高等级交通工具,限制提供信贷、担保、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将在获得政策扶持、政府资金支持、进口关税配额、上市融资、用地审批、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受限。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将在获得荣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政府资金支持、专家评审等方面受到限制。

  此外,《办法》对违法失信主体还留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设定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黑名单”系统;对书面申请移出“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根据其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能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

  18种情形将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自然人)

  1.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4.被行政机关列入行业禁入名单的;

  5.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6.无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 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8.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为他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材料或出具由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本人审签(或盖章)的虚假审计(核)报告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妨碍社会管理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1. 在公职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

  12. 在申请政府补助、社会救济、购买保障房等经济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13. 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14.参加传销活动被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累计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15. 拖欠银行信贷、公用事业缴费、他人债务等10万元以上超过12个月,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

  16.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超过6个月的;

  17. 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存在其他违法失信行为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

  18.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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