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玉凤拿出的林权证上显示是父亲的名字
原告质疑被告伪造公章
变更林权未依法公示
眉县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白红卫和尤玉凤继续作为庙台村的代理人和太白县政府对簿公堂。
尤玉凤出具的证明称,1995年的时候,刘某所在的强里川村在这片林区采伐木材800立方米,当时庙台村就将此举报给了陕西省林业厅,随后林业厅派人下来,查明林地权属后,将采伐木料收归庙台村,并让原告作价出售,将收入用于庙台村集体组织日常开销。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颇有意思的现象。被告人太白县政府出具的一份1977年6月份太白县林权清理复查登记注册表显示,庙台村负责人李耀签章将这片有争议的林地“调整”给了强里川村。尽管“李耀”已经过世,可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1977年庙台村的村主任是祁德祖,书记是祁德明,“李耀”仅仅是当时村里的一般社员,一般社员怎么会有权力处置村里的集体林地呢?该村的证明也显示,李耀是在1983年以后才担任庙台村村主任的。
尤玉凤认为,太白县林业局有造假的嫌疑,应该追究材料上该村公章的来历。
在庭审中原告方还认为,被告在给第三人刘某颁发林权证以前,没有依法向村民公示,这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县政府辩称公示90天
公示文件显示仅7天
被告称,根据国家林改政策精神,太白县把林权的登记公示工作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于2007年12月、2008年3月分别以刘某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强里川村予以公示,实际公示期从2008年3月21日到给刘某发林权证的时候,长达90天左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眉县法院最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2008年9月4日,太白县咀头镇和强里川村委会,以台头为“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发证以前公示)予以公示,表尾注明:“以上178宗林地……”
然而正是这则太白县林业局自己存档的信息,最终决定了太白县政府败诉。因为公示上写着:“请于公示之日7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分站反映,逾期无异议者,此公示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示起始日期是2008年9月4日,公示截止日期是2008年9月11日。”尤玉凤说,而在2008年9月18日,太白县就匆匆给刘某颁发了林权使用证。
眉县法院认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法院认为,此公示期仅为7天,违反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程序违法。
太白县政府败诉
称“输在没有30天公示期”
法院同时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被告太白县政府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刘某并颁发林权证,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太白县政府关于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2016年6月2日,眉县法院最终撤销了太白县政府于2008年9月18日给第三人刘某颁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6月28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太白县政府委托的代理人——太白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兼林业站副站长张建鹏。张建鹏表示不再上诉,“我们输就输在了没有30天的公示期”。
同时张建鹏认为原告方混淆了法律的概念,他对眉县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很服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