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综合新闻 > 正文

陕西拟规定严禁诱导或强迫公众接种第二类疫苗

综合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7-26 06:53:57
[摘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华商报讯(记者 肖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25日公布《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你对此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于8月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办法》要求,第一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标采购,由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根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分配计划,按照疫苗冷链运输要求将疫苗直接配送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疫苗接收单反馈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出入库手续。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使用计划通过冷链系统逐级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标,确定供应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配送方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标的企业签订合同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第一类疫苗根据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第二类疫苗遵循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做好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地告知第二类疫苗接种知识。严禁夸大第二类疫苗使用效果,不得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推广使用。严禁接种单位诱导或强迫公众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得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第二类疫苗。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向接种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在向接种对象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费的同时,可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如果你对《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在8月26日前写信寄到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联系人:安俭怀),或发传真至029-87294499,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编辑:曹静

相关热词搜索: 疫苗接种 疫苗生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上一篇:陕西年底实现医保异地即时结算 打造15分钟就诊圈 下一篇:陕西征兵工作拉开帷幕 年满17岁高中毕业可入伍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