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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隆景区诉《变形金刚4》未植入标识案一审宣判

社会新闻 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贤 2016-10-27 15:20:33
[摘要]中新网重庆10月27日电 (记者 刘贤)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有限公司起诉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7...

由当事人的辩词可看出,此案存在几大争议焦点:能否解除合同,派拉蒙影业与一九零五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重庆三中院对此予以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喀斯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根本目的是提升武隆景区知名度。派拉蒙影业作为合同义务的相对方,应当基于喀斯特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如实、全面履行合同。按照认知规律和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如果在影片中仅有神奇景观,则观众无法直观地知晓景观来源;如若影片中在展现神奇景观,引起观众高度关注的同时,再醒目地配以“中国武隆”标识牌,则很容易让人留下武隆景观神奇的深刻印象,客观上达到向大量未到过武隆的观众推广景区,扩大知名度的效果。因此,合作协议对派拉蒙影业应当履行植入义务所约定的场景拍摄、台词体现两项义务,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由于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存在差错,客观上导致喀斯特公司通过电影《变4》推广武隆景区知名度的目的严重受损,故二公司存在未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现电影《变4》已公映,故在电影中植入“中国武隆”标识这一合同义务已无履行可能,但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二公司已履行了电影《变4》在武隆景区拍摄、影片中展现天生三硚主要景观、导演迈克尔·贝亲赴武隆拍摄现场等其它合同义务,也在事后进行了一些补救,在客观上对武隆景区的景观起到了一定的推广作用,部分实现了喀斯特公司的合同目的,故本案不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喀斯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公司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鉴于二公司已经履行了其它合同义务,且在事后对标识问题也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对武隆景区的推广起到了一定的补救作用。同时,二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也显示,武隆景区的游客及旅游收入在《变4》上映后有一定的增长,而喀斯特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预期利益损失为1200万元。

法院酌定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赔偿喀斯特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80万元。

对于喀斯特公司主张的关闭景区损失,其关闭景区是喀斯特公司为协助影片顺利拍摄所采取的措施,是履行合作协议的成本,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其自行负担。对于喀斯特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应予支持,法院酌定该项费用共计20.9万元。

对于一九零五公司反诉请求,喀斯特公司2014年4月14日一次性支付前三笔合作费用480万元时,一九零五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双方对前述款项的支付时间重新达成了一致,故一九零五公司就该部分款项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协议约定,尾款120万元应于影片在国内首映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由于一九零五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在正式公映的影片中植入标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喀斯特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尾款120万元,其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一九零五公司就该120万元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判决后,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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