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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网约车新规:本地牌照两年内新车2.0L或1.8T以上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雷婧 2016-10-31 18:45:50
[摘要]出租汽车经营权逐步实现无偿有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无偿有期限使用。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法人证书,本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法的办公场所、相应的服务机构和能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地等信息;

(四)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审核认定其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解决矛盾纠纷承诺书或方案;

(八)不以代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各项业务为由,违规向网约车驾驶员收取各种费用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陕西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经营者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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