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技术性能满足车辆运营安全要求,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前排安全气囊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四)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整车尺寸4850*1810*1450毫米以上,排量为2.0L或 1.8T以上,3.0L以下,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五)纯电动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六)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
(七)车辆安装符合国家、陕西省、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全车监控摄像设备(满足录音和录像功能,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
(八)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九)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本人名下无取得其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以及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承诺书;
(十)网约车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内部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 依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在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八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八年对应的日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车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由申请者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在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不再接受申请,并提前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参加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没有被列入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五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驾驶员或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根据市公安部门的审核结果,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车辆和驾驶员的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管理依照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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